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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中院依法对抢劫、故意杀人罪犯唐辉、尚宝林执行枪决
   作者:韦丽苹   浏览次数:16424   发表时间:2017-07-20 11:16

2017年7月11日,北海中院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将抢劫、故意杀人罪犯唐辉、尚宝林验明正身,押赴刑场,执行枪决。

被告人唐辉、尚宝林均为湖南籍,2010年7月9月,其二人伙同他人先后窜至湖南张家界、广东佛山、广西北海三地作案。
7月8日21时许,在唐辉的策划、指挥下,尚宝林伙同朱宏、桂文(二人均已判刑)窜至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某茶楼停车场,抢劫被害人田某某(殁年43岁)的别克汽车。按照唐辉的指示,尚宝林先掐田某某的脖子致其机械性窒息,然后共同驾乘抢得的别克汽车将田某某运至永顺县青坪镇洞坎河大桥并抛下桥,致田某某机械性窒息合并高坠死亡。后在驾车返回张家界途中,因汽车翻进路边水沟,尚宝林、朱宏和桂文被迫弃车逃跑。
7月21日22时许,在唐辉的策划、指挥下,尚宝林伙同朱宏、桂文窜至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镇,对驾驶别克汽车的被害人钟某某实施抢劫,抢得现金人民币14 500元以及别克汽车一辆。后因不熟悉车的性能,朱宏将车开到半路后三人弃车逃跑。与唐辉汇合后,尚宝林将所抢现金全部交给唐辉。
9月8日20时许,在唐辉的策划、指挥下,尚宝林伙同朱宏、黎修龙、王芳铃(后二人均已判刑)窜至北海市北京路长青公园附近,按照事前的分工,对驾驶奔驰汽车的被害人廖某某(殁年48岁)实施抢劫。王芳铃驾驶该车与尚宝林、黎修龙、朱宏共同将廖某某劫持至冠头岭森林公园一防空洞内,搜身抢走廖某某的现金人民币11 700元及5张银行卡,并威逼廖说出银行卡密码。因发现有路人经过防空洞路口,经黎修龙打电话请示唐辉后,尚宝林按唐辉的指示持刀将廖某某杀死。次日朱宏持廖某某的银行卡在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一ATM机中取走人民币3 800元。

罪犯唐辉、尚宝林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北海中院依法以抢劫罪、故意杀人罪判处其二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唐辉、尚宝林均提出上诉。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被告人唐辉、尚宝林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