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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女职工身心健康 市妇联学习《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浏览次数:9774   发表时间:2012-10-17 11:20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经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于2012年4月18日公布施行。10月12日,市妇联召开干部党员会议,对《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和《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全文进行学习。会上,市妇联副主席祝小燕结合本职工作对《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从关爱女职工、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紧扣政策法规最新动态,与女职工代表一起学习这项新规定。重点讲解了女职工在经期、孕期、哺乳期及女职工不能从事的劳动范围,女职工生育假、流产假的规定,本条例的执行主体单位,及企业违反本规定应承担的责任等相关内容。

通过学习,市妇联干部一致认为,特别规定操作性强、有很多亮点,加强了女性“四期”保护,对女性的保护更加周全,体现了与时俱进的精神,增强了可操作性。大家纷纷表示作为一名妇联干部一定要深刻领会特别规定颁布的重要意义,全面掌握特别规定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重要内容,将贯彻落实工作与维护女职工权益工作紧密结合起来,为广大女职工提供好咨询服务,着力提高女职工依法维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北海市妇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