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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基层法律服务执业登记须知
来源:北海市司法局   浏览次数:74469   发表时间:2015-08-31 00:00
1、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或者具有法律职业资格、企业法律顾问资格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领取《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一)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实习满六个月,被该所鉴定合格。但申请执业登记前从事过律师、公证和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审判、检察业务工作,司法行政业务工作和其他法律业务工作二年以上的,可以不经实习,直接申请执业登记;   (二)基层法律服务所决定聘用;   (三)申请执业登记时应符合:a、拥护宪法,遵守法律,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b、品行良好;c、身体健康。   2、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作出不准予执业登记的决定:   (一)受过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的除外);   (二)被开除公职的;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   (四)曾被基层法律服务所给予开除处分的;   (五)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或者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限未满的;   (六)具有律师或者公证员资格、并已在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的。   3、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应当填写《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申请执业登记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公证员、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书;   (二)基层法律服务所对申请人实习表现的鉴定意见;   (三)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同意聘用申请人的证明;   (四)健康状况证明;   (五)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4、申请执业登记材料,由拟聘用申请人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提交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由其出具审查意见后上报执业登记机关(北海市司法局)。   5、执业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审核,以书面形式作出准予执业登记或者不准予执业登记的决定。不准予执业登记的,应当说明理由。   对准予执业登记的申请人,由执业登记机关颁发《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申请人对不准予执业登记决定如有异议,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法》和司法部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6、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或者或者具有法律职业资格、企业法律顾问资格的人员,在教育科研部门工作、乡镇企业工作或者务农的人员,经基层法律服务所聘用,可以兼职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办理基层法律服务执业登记须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