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北海市2015年开始实施劳动能力鉴定新标准
浏览次数:8372 发表时间:2015-02-03 11:20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的《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以下简称“新标准”)从2015年1月1日起实施。新标准在广泛征求有关部门意见,保持原国家标准《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06)基本框架不变的基础上,对各地反映比较集中的、普遍的、突出的条款进行了修订。新修订的标准更加科学、规范、合理。如:手足外伤评级条款进一步细化,对定义模糊、一些争议较大的条款进行了修改。
北海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每两个月作一次劳动能力鉴定, 1月1日新标准实施前提出的初次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但尚未作出鉴定结论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将按照新标准进行鉴定,若因标准变化导致鉴定级别低于原标准的,按照就高原则作出鉴定结论。今年1月1日前已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新标准实施后提出劳动能力复查鉴定或再次鉴定申请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按新标准进行鉴定。鉴定级别发生变化的,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自作出鉴定结论的次月起进行相应调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作调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计发标准,按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前最后一次的鉴定结论确定。
(市人社局)


桂公网安备 4505020200009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