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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司法局关于实行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通知
   浏览次数:8067   发表时间:2017-11-27 21:25

北司发〔2017〕64号

 

各县、区司法局、局机关各科室、市公证处:

为强化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促进我局全面建立和实行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以下简称“三统一”)制度,经市司法局局务会议研究同意,决定实行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责任部门及工作要求

法制科负责对本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未经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二、北海市司法局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工作要求

提请市司法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应当向市司法局法制科报送规范性文件草案、起草说明、解读方案、制定依据、主要条款法律法规依据、征求意见情况汇总。材料齐全的,由市司法局法制科进行合法性审查;材料不齐全的,由起草部门负责补充完善。

市司法局法制科应当在收到材料之日起 20 日内出具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意见,提交市司法局局务会议审议。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合法性审查不通过的规范性文件草案,不得提交局务会议审议。

规范性文件通过市司法局局务会议审议、市司法局领导签发后,由市司法局办公室统一登记、统一使用专用发文字号,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发文顺序号组成。北海市司法局规范性文件编号为北司政规〔20XXXX号。

本局规范性文件应当在签署发布之日起 15 日内向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报送备案材料。

经过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的规范性文件,由北海市司法局办公室通过公报、政府门户网站等渠道统一向社会公布。

三、加强领导,强化措施,全面落实“三统一”制度

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切实把推行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作为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任务,加强领导、精心安排、积极推进,扎实做好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与机关公文处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等制度的衔接。

四、各县、区司法局规范性文件制度参照执行。

五、本通知自20171130日起施行。

 

 

20171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