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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北海市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运行管理制度》等7项制度的通知
   浏览次数:13302   发表时间:2015-11-02 1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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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机关各科室,市辖县、区司法局:

为进一步规范法律援助工作,完善我市覆盖城乡的法律援助体系,构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现印发《北海市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运行管理制度》等7项制度,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有关问题,要及时反馈。

 

附件:1.北海市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运行管理制度

2.北海市司法局法律援助机构网络规范化建设工作制度

3.北海市司法局法律援助案件办理流程管理制度

4.北海市司法局法律援助“点援制”制度

5. 北海市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6. 北海市司法局法律援助案件办案补助发放管理规定

7.北海市法律援助档案管理制度

         

201510月14日

 

北海市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运行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的运行和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是北海市司法局为全市提供法律援助、公证、律师、司法鉴定、司法考试、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安置帮教以及法治宣传的公共法律服务协调指挥中心,统一对群众求助事项在全市司法行政系统进行分流转办、协调和监督。

第三条 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沿用原全国统一的12348呼叫系统,任何地方拨打0779-12348即可接至本热线。热线平台设在市司法局业务大楼一楼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正常上班时间,由执业律师和接线员值班接听热线电话或接待群众来访,解答法律咨询和受理法律援助申请,以及将群众求助事项分流到全市各司法行政部门办理。非上班时间,提供语音服务,拨打12348可听到语音关于法律援助、公证、律师、司法鉴定、司法考试、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安置帮教以及法治宣传等司法行政业务的信息服务。

群众可以拨打12348热线,也可以直接到热线的服务窗口,与律师等工作人员面对面咨询法律问题,申请法律援助以及寻求与司法行政业务有关的帮助。

第四条 每个工作日,热线由一名执业律师和一名接线员值班。

值班律师由市司法局向社会公开聘用,多人轮流值班,负责为来电来访人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咨询,受理法律援助申请并初审。值班律师要求责任心强,有一定的实践经验。

接线员需了解司法行政各项业务。负责接听来电,详细了解群众求助事项,并根据求助事项的管辖和职能归属,即时分流转至相应的市司法局各部门、县区司法局和司法所等单位办理。做好来电来访和求助事项内容以及分流处理情况的记录,对分流转办的事项进行跟踪监督,向求助人反馈办理结果,进行电话回访。

分流转办力求准确,对求助事项难以确定承办部门的,接线员请示管理部门的领导,必要时再由部门领导请示局领导进行确定。

第五条 市司法局各部门、各县区司法局和司法所是群众求助事项的承办部门,承办部门的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承办部门对转办的群众求助事项必须及时、妥善办理,接受监督并向热线平台反馈办理结果。

第六条 12348法律服务热线来电必接、来访必答、来函必回,求助必转,做到解答准确、及时,转办事项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着落。

第七条 实行首问负责制。值班律师对咨询事项要当班解决,不得推延至下一班。接听来电、接待当事人举止文明、态度和蔼、语言规范、热情耐心。

第八条 实行一次性告知制度。对咨询人一次性告知所咨询的内容,对法律援助申请人要一次性告知法律援助的条件、程序以及要提交的资料等,并指导申请人申请法律援助。

第九条 设立求助事项信息登记制度。在市司法局“信息综合服务平台”设置求助事项办理流程的登记系统。值班律师和接线员要及时将来电来访求助事项的求助人基本信息、联系电话、求助内容、答复和处理情况以及分流转办情况记录在该系统。接线员分流转办求助事项时,将分流转办事项的信息通过“信息综合服务平台”发给承办部门,电话提示承办部门负责人,同时,将分流转办事项的信息抄送承办部门所属的主管部门,知会主管部门领导。

承办部门办理完成求助事项后,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求助人及热线平台。接线员接到反馈后,要录入系统并向求助人进行电话回访。

第十条 设立求助事项办理监督机制。热线分流转办的群众求助事项,承办部门要及时妥善办理。对转办的群众求助事项不及时处理或者处置不力的,由热线管理部门报局领导批准,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责任人责任。

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承办部门及时妥善办理求助事项。

各部门对分流转办的群众求助事项,认为不属于其职能范围的事项,要及时向接线员反映,经管理部门负责人或报局领导确认反映有依据的,另行协调转办,没有依据的,仍由该部门承办,不得推辞。

第十一条 北海市司法局法律援助工作科负责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北海市司法局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北海市司法局法律援助机构网络

规范化建设工作制度

 

为规范我市法律援助服务窗口、热线平台、工作站、联系点等法律援助服务网络的建设工作,明确职责,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一、服务窗口、热线平台及咨询接待管理

(一)法律援助的服务窗口、12348法律服务热线平台实行律师值班制度,保证工作日至少一名律师和一名接线员值班。

(二)值班人员工作职责

1.接待来电来访群众,解答法律咨询,引导、指导群众申请法律援助;

2.受理法律援助申请;

3.按照要求初审法律援助申请,并在受理当天报法律援助中心负责人审批。

4.完成中心安排的其他工作。

(三)值班人员受理援助案件应填写/审查的材料

1.《法律援助申请表》(中彩金项目案件则用《中彩金项目法律援助申请表》)

2.1)身份证明或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2)若代申请,要有代申请人身份证明及代理申请的授权委托书

3.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或证件

4.与申请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5.1)填写法律援助申请材料接收凭证;(2)若申请人提交材料不全,则要填写《补充材料/说明通知书》给申请人。待收集完所需材料后进行初审。

6.填写《法律援助审批表》(中彩金项目案件则填写《中彩金项目法律援助受理意见表》),描述案件概况及签署审查意见后送法律援助中心负责人审批。

(四)值班人员工作要求

1.一次性告知来访/来电人申请法律援助所需提交的材料及申请程序;

2.接待态度热情、耐心,解答咨询准确、及时,遇把握不准确的法律问题,应研究后再联系详细解答;

3.咨询内容及时录入信息管理系统;

4.做好交接工作。当值人员受理的案件,有未完成的工作的,要留言转交下一值班人员办理,并说明需要继续完成的工作,签名署上日期。下一值班人员应当继续完成该案件的受理工作。

二、法律援助工作站规范化建设标准

(一)工作职责

1.接待来电来访群众,解答法律咨询,引导、指导群众申请法律援助;

2.受理法律援助申请;

3.按照要求初审法律援助申请,并在2个工作日内报法律援助中心审批。

4.开展法律援助宣传,扩大法律援助社会影响力。

(二)机构人员

1.法律援助工作站要有规范的名称,悬挂有该工作站的牌匾。

2.确定1名以上有法律专业知识或维权工作经验的专兼职工作人员。

(三)办公场所和办公设施

1.法律援助工作站要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接待场所。

2.配备电脑、电话等办公设施。

(四)援务公开

1.法律援助工作站在办公场所或接待场所醒目的地方设置援务公开栏,将主要工作职责和法律援助条件、范围、程序予以公示。

2.接待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工作站工作人员姓名、身份、联系方式,摆放法律援助宣传材料。

(五)内部管理

1.根据工作需要,制定法律援助咨询接待制度、法律援助服务承诺制度等规章制度。

2.制定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人员岗位职责,落实岗位责任制。

3.台帐、档案管理:对法律援助工作形成的文件、材料建立台帐制度,健全台帐内容。对法律援助人员承办的法律援助案件和事项所形成的有关材料,按照档案管理要求,立卷归档,由工作站暂时集中和妥善管理,结案一并将案卷交给法律援助中心。

法律援助工作站业务台账应包括下列内容:

1)来访、来电登记记录;

2)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记录;

3)法律援助案件主要材料;

4)法律援助联络员名册;

5)工作计划、总结和业务培训材料。

三、法律援助联系点规范化建设标准

(一)成立法律援助联系点,应在联系点所在单位门口显著位置挂牌“***(单位名称)法律援助联系点”。

(二)指定法律援助联络员1名以上,对联络员登记造册,建立档案,并公示联络员姓名、联系电话等信息。当联络员变动时,要及时通知所属的法律援助中心或者工作站。

(三)工作制度上墙,在显著位置公示法律援助的条件、范围以及法律援助的申请程序等内容。

(四)联络员工作职责:

1.向辖区群众宣传法律援助知识。

2.沟通联系群众与法律援助中心(工作站),当群众需要法律援助时,引导并帮助群众向法律援助中心(工作站)申请法律援助。

3.接待来访群众,应耐心倾听群众的陈述,认真摘记主要内容,依据法律、政策予以解答办理,也可告知“12348法律服务热线”可咨询法律问题。

4.参加法律援助援助业务知识培训。有条件的联系点要利用广西远程教育网络终端宣传法律援助工作和法律知识。

5.接受所属法律援助中心(工作站)的业务指导,积极配合法律援助中心(工作站)开展法律援助工作。

 

 

 

 

 

 

 

 

 

 

北海市司法局法律援助案件办理流程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法律援助案件办理,根据司法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案件受理与初审

(一)法律援助中心服务窗口受理

1.申请人提出法律援助申请时,值班人员要指导申请人据实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属中彩金项目案件,则填写《中彩金项目法律援助申请表》),对申请表所列项目必须认真填写,申请人不能填写的由值班人员根据申请人口述填写后由申请人签名。

2.值班人员要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负责收集申请人应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填写《法律援助申请材料接收凭证》交申请人。

3.值班人员收齐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填写《法律援助审批表》(属中彩金项目案件,则填写《中彩金项目法律援助受理意见表》),审查申请人基本情况,经济状况和案件范围,提出是否提供法律援助的初审意见并签名后当日交法律援助中心负责人。

4.通知辩护案件的受理。法律援助中心值班人员收到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各部门的法律援助辩护通知书等公函材料后,填写《刑事案件登记表》。签署意见后即报送法律援助中心负责人审批。

5.当班人员受理的案件如有未完成的工作的,要留言说明还要继续完成哪些工作,签名并写上日期,交下一值班人员来完成,做好受理的交接工作。

6.看守所、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等转交的申请,值班人员收到后送中心负责指派联系工作的人员通知申请人的家属补充完善申请材料后报批中心负责人审批。

(二)法律援助工作站(受理点)受理

1.法律援助工作站或受理点受理法律援助申请,应按中心服务窗口受理的程序进行,初审后还应在《法律援助审批表》或《中彩金项目法律援助受理意见表》上盖上工作站或受理点的公章并提交所在的法律援助中心。

(三)网上申请的受理与审查

1.各中心指定专人负责法律援助网上申请和受理,每天上班打开网站后台,查看法律援助申请情况,严格按照法律援助网上服务操作流程办理。

2.对网上申请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援助条件的,决定予以援助并指派承办,打印网上申请材料交给承办人,同时,将承办人员的信息(姓名、执业场所、联系电话)录入网站,通知申请人联系承办人并将身份证明、经济状况证明(证件)及案件材料等申请法律援助网上所提交的材料的原件提供给承办人核实。原件与网上所提交的材料相符的,进入案件办理程序,不相符的,承办人向法援中心反馈,由中心要求申请人补正,申请人不补正或者补交的材料仍不符合条件的,作出终止受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在网上申请后将申请材料原件交到法律援助中心的,按照一般程序受理审查。就近交到受理点的,中心人员同时通知该受理点工作人员在收到材料后当天代审查。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及时告知中心,由中心决定援助并指派承办人,并在网上回复申请人其申请已获批准,让其等待承办人与其联系办理。指派后通知承办人联系申请人或收取材料的单位取得案件材料,进入案件办理程序。

3.网上申请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在网上回复不予以援助,并说明理由。

二、审查批准

(一)中心负责人收到经初审的法律援助申请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审查并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同时指派确定承办案件的法律援助人员。

(二)对决定援助的申请,向申请人签发《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书》。

(三)对决定不予援助的申请,向申请人签发《不予法律援助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四)对需要扩大法律援助范围,降低门槛的援助申请,或者不符合援助范围但确实需要提供法律援助的申请,中心讨论决定并报分管领导审核。

三、案件指派与承办

(一)对决定给予援助的申请,中心负责人交由负责指派联系工作的人员办理各项指派手续,并在3个工作日内向承办人员所在机构发出指派通知书,并通知申请人,完成各项指派手续。对需要向办案机关发出援助公函的,按要求及时发出。

(二)法律援助承办机构应当自接受指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法律援助人员姓名和联系方式告知受援人,并与受援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签订委托代理(辩护)协议,但因受援人的原因无法按时签订的除外。

(三)承办人员收到指派通知后要及时、认真、高质量地办理法律援助案件。

(四)承办或指派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并监督案件的办理情况,不断提高援助质量和服务水平。

四、结案审查

(一)案件办结后法律援助人员应当自案件结案之日起30日内完成案卷归档工作并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案件档案材料。

    案件有结案法律文书的以判决书、裁决书、裁定书、决定书、调解书等法律文书落款时间之日为结案日;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以受援人与对方当事人达成和解、调解协议之日为结案日;无相关文书的,以承办人完成援助工作之日为结案日。终止法律援助的,以承办人签收终止法律援助决定函之日为结案日。

(二)法援中心收到结案档案材料后,由负责案件质量审查的人员进行初审,填写《法律援助结案审批表》提出初审意见后移交中心负责人审查,再报分管领导审核结案。审核结案后的案件移交负责案件录入的人员录入案件信息管理系统。

(三)结案后根据《法律援助案件办案补助发放管理规定》办理补助发放,然后将卷宗移交中心档案管理人员归档管理。

 

 

 

 

 

 

 

 

 

 

 

 

北海市司法局法律援助“点援制”制度

 

为提高法律援助的服务质量,提高受援人对法律援助的信赖,以及社会对法律援助的认可,特制定“点援制”制度。

一、申请人在申请法律援助时,值班人员应告知申请人可以提出选择案件承办人的要求,并提供全市法律援助人员名单供申请人选择。申请人选定案件承办人的,在申请表上注明所选择的承办人。

二、申请人的法律援助申请获得批准后,法律援助中心联系、协调申请人所选定的案件承办人,如发现该选定的承办人因时间或者专业等方面不便于办理申请人的法律事务的,法律援助中心向申请人说明情况,告知其可以另行选择承办人,同时给予指导和协调。

若申请人不另行选择、放弃选择或者经两次选择无法选定承办人的,由法律援助中心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指派合适的案件承办人。

三、因法律援助资源或者案件特殊等原因,法律援助中心可直接决定指派案件承办人。

 

 

北海市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督促法律援助案件承办律师认真履行职责,提高法律援助案件的办案质量,切实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案件结案时承办人填写《法律援助案件结案审批表》,经过质量监督审查合格后才能批准结案。

第三条 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审查的内容包括:

(一)是否完成了办理援助案件所必需的调查、会见、阅卷、调解、出庭等全部工作;

(二)是否递交了起诉状、答辩状、辩护词、代理词等诉讼文书;

(三)是否调查和递交案件所需的证据材料或申请案件审理机关调查有关证据;

(四)辩护或代理意见是否事实清楚、观点明确、抓住要点;适用法律是否准确;引用证据是否充分、准确;

(五)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是否向受援人收取财物和谋取其他利益;

(六)是否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的情况。

第四条 案件质量监督采用向办案相关单位、承办人、受援人了解办案情况、旁听庭审、查阅卷宗、回访、调查等方式进行。

(一)案件指派时,随《法律援助公函》向办案单位发放《法律援助案件征求意见表》,征集承办人履行职责及案件办理情况,由办案单位办案人员如实填写,结案时由承办人取回附卷。

(二)案件办理中,必要时对社会影响大、疑难复杂或者重大案件,派监督员旁听庭审、跟踪监督案件办理。

(三)结案审查时,监督员回访受援人,了解案件质量效果、满意度。

(四)案件办结交回案件卷宗后,由监督员对照办案程序查阅卷宗,填写《法律援助案件结案审批表》,对案件办理情况及案卷归档情况提出审查意见,并签署验收意见后,交由中心负责人审查评定是否合格,再呈局分管领导审核。

(五)监督过程中发现承办人有影响案件质量的情形时,根据需要进行调查核实。

第五条 结案审查不合格的案件,责令承办人整改,整改合格的,予以结案并发放办案补贴;无法改正或者无法弥补的,不发放办案补贴,还应根据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处理。

第六条 在案件质量监督过程中,如发现援助案件承办人有以下情形的,报司法局依照《律师法》、《法律援助条例》等规定查处:

(一)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办理案件不认真负责造成不良影响或者造成受援人损失的;

(二)擅自终止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

(三)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受援人财物或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四)在承办法律援助案件过程中,违反法定职责以及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

第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北海市司法局法律援助案件

办案补助发放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保障法律援助事业的健康发展,进一步规范法律援助办案补助的发放,根据国家《法律援助条例》和司法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实施与管理暂行办法》、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以及《法律援助办案补贴管理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的办案补助是指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事项),经承办人办结并报法律援助中心审查合格后,按法律援助案件补助标准发放给承办人的费用。

第三条 办案补助以转账方式支付,归案件承办人个人所有。

第四条 法律援助案件结案审查。案件承办人办结案件后30日内将案件卷宗送到法律援助中心,由法律援助中心指定专人对案件质量、卷宗材料归档、案件办理情况等进行审查,填写《法律援助案件结案审批表》,并签署审查意见,经法律援助中心主任审核后,附上案件卷宗材料报分管领导审批。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酌情降低或减半发放办案补助:

(一)已经起诉但尚未开庭审理,受援人终止委托或案件撤诉的民事、行政案件(调解、和解撤诉的除外);

(二)承办人员开展工作,如阅卷、会见之后的刑事案件,通知机关撤销辩护通知或者受援人另行委托辩护人的。

(三)非因承办人原因(指受援人撤诉、按规定提前终止援助、未经审理当事人自行和解、审理机关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等)而终止办案的。

第五条 办案补助的发放。案件按第四条第一款审查合格的,法律援助中心按北财行〔20146号文补助标准制作办案补助发放表,送局财务按财务管理制度发放补助给承办人。

疑难案件的办案补贴参照跨市办理案件的标准发放。

按照第四条第一款审查不合格或者按照《北海市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评定不合格的案件,不予发放补助。

第六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属疑难案件:

(一)涉及群体性的案件或者同一案件受援人5人以上的;

(二)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需要承办人完成其他工作来维护稳定或者消除影响的;

(三)案情复杂、办理难度大,在定性主要证据认定或适用法律方面疑难、复杂、典型的案件。

(四)开庭时间3日以上或者开庭3次以上的案件;

疑难案件(包括中彩金项目法律援助疑难案件)由承办人根据案情的疑难度向市法援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即提交疑难案件情况报告,由法援中心集体讨论形成书面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批。

第七条 自法律援助中心收到全部结案材料后及时向案件承办人发放补助。结案材料不完整的,以材料补齐之日为结案材料收到日期。

结案后未在30日内报送结案材料的,应当根据迟延的时间,酌情减少办案补助。彩票公益金项目案件不在规定时间内报审的,按普通案件发放办案补助。

第八条 结案审查不合格的案件,责令承办人整改,整改合格的,仍予以结案并发放办案补贴;无法改正或者无法弥补的,不发放办案补贴,还应根据有关规定处理。

承办人在承办法律援助案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不合格:

(一)卷宗材料反映承办人未按规定时间和程序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

(二)因个人过错或不认真履行职责给受援人造成较大利益损失的;

(三)承办人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或收取受援人财物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经查证属实的,取消补助资格,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承办人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

第九条 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十条 本规定由本局负责解释。

 

北海市法律援助档案管理制度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法律援助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案件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确保法律援助档案资料的完整,提高档案的科学化和规范化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一、管理原则 中心档案管理实行专人管理、统一管理、分类管理的原则。建立电子档案,逐步实行文本档案与电子档案并存的档案管理制度。

二、专人管理 中心内勤负责档案管理的具体工作,档案员应对档案分为不同的类,按保管期限的长短依次排列案卷,做到科学管理,妥善保管,存放有序,查找方便,同时要严格执行安全和保管制度,不得随意堆放,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三、统一管理 法律援助工作的档案资料全部统一归中心保存。案件卷宗档案由中心统一印制封面、封底和结案报告表,发放给案件承办人,统一按《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案件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装订后送回中心统一归档、保管。

四、分类管理 档案按日常文件档案,咨询资料档案,受理、审批、指派法律援助档案,案件卷宗档案分类管理。

(一)日常文件档案管理 凡是反映本中心工作,具有查考价值的文件材料均属归档范围。包括:

1.上级机关或业务主管部门的文件材料;

2.本单位的文件材料、统计材料等;

3.同级行政部门或业务主管部门和非隶属机关的文件材料;

4.下级单位的文件材料。

(二)咨询资料档案管理 本中心对解答当事人来信、来访、来电的咨询记录,按月和年度分别装订成册,归档。对有关部门转来由中心答复的信访函件,将来信及答复内容归入咨询资料归档保存。

(三)受理、审批、指派法律援助档案管理 申请法律援助的材料以及审批、指派表作为案件材料一并归入案件卷宗中归档。

(四)案件卷宗档案管理

刑事法律援助案件侦查、审查起诉、审判不同阶段,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案件一、二审、再审、执行等委托阶段,应当分别立卷归档。法律援助人员应在法律援助案件办结后30日内将案卷材料装订归档,报中心审查。

中心收到案件卷宗后,对案件卷宗材料进行审查。审查由二人以上进行,分别对案件的办理情况和归档情况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对于案卷材料主要内容不齐全、无法对法律援助人员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评估的,将案卷材料退回,由法律援助人员进行补充归档或作出必要的书面说明。补充归档应在收到退回案卷材料后七日内完成,并重新移交给中心。

案件卷宗经审查合格后归档保存。

五、电子档案 案件的受理、审批、指派和结案实行登记制度,对每一个案件的受理、审批、指派和结案分别进行登记,建立电子档案。登记簿作为文本档案保存,电子档案便于查找。

六、档案的保管和利用 中心设置必要的档案专用库房和档案柜,并有防盗、防光、防高温、防火、防潮、防尘、防鼠、防虫等设施,室内要保持清洁、整齐、通风。

随卷归档的录音带、录像带等音像档案,应单独存放保管,防止磁化,并定期复制。

中心建立法律援助案件档案借阅制度和档案借阅登记簿。借阅档案必须履行审批和登记手续,并限定借阅期限,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归还的,应办理延期手续。借阅的档案不得中途转借他人,所有档案要注意保管,保密,不得弄脏和乱划,涂抹,剪裁和拆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