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变更、注销许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注销许可
浏览次数:14695 发表时间:2019-04-15 17:13
【国务院决定】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目录第75项。(国务院令第412号公布,2004年7月1日起施行,2016年国务院令第671号第1次修正);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公布的“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10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下放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国务院令第412号公布,2004年7月1日起施行,2016年国务院令第671号第1次修正);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2018年2月1日起施行)第十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执业核准机关注销并收回《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一)因严重违法违纪违规行为被基层法律服务所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二)因与基层法律服务所解除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者所在的基层法律服务所被注销,在六个月内未被其他基层法律服务所聘用的;(三)因本人申请注销的;(四)因其他原因停止执业的。
承办机构:北海市司法局基层工作管理科
实施对象:申请注销或依法被注销法律服务工作执业证的基层法律工作者
办结时限:法定办结实现: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
咨询电话:(0779)3156582;投诉电话:(0779)3960603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变更、注销许可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注销许可流程图.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