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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司法局关于廖刚强同志退休的通知
浏览次数:23676 发表时间:2015-06-07 08:03
北司发〔2015〕22号
北海市公证处:
廖刚强同志,男,1954年12月出生,1971年2月参加工作,至2014年12月年满60周岁,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根据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经北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同意,现批准其退休,退休后有关待遇如下:
一、根据桂政发﹝2006﹞50号文件规定,该同志工作年限达到35年以上,其退休费按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90%计发。
二、该同志终身只生育一个孩子,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35条规定,同意提高退休费计发比例5%。
三、其他津补贴和养老金中的个人账户部分按有关规定核发。
四、以上退休待遇从
请及时通知其本人,并做好安置和服务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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