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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局司法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浏览次数:10085   发表时间:2019-05-20 17:08
北海局司法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试行)
 
第一条 为了推进各级各单位依法履行职责,严肃纪律,保障政务信息公开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市司法行政系统人员及下属单位人员。
第三条 政务信息公开责任追究要坚持依法办事,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戒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宽严相济,处理恰当。
 第四条 全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违反政务信息公开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其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主动公开义务、不及时更新主动公开内容的;
(二)不及时更新本机关的政务信息公开指南、政务信息公开目录;
(三)违反政务信息公开条例中关于公开内容、方式、程序、时限规定的;
(四)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提供政务信息的申请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拖延办理或者不按经批准的申请要求提供政务信息的;
(五)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受损害的;
(六)不受理、不答复有关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举报和投诉的;
(七)未建立健全保密审查机制,不履行保密审查义务的;
(八)违反规定收费或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务信息的;
(九)违反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程序以及政务信息发布协调制度,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的;
(十)拒绝、阻挠、干扰依法对政务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或者不落实监督检查决定、要求的;
(十一)其他违反政务信息公开条例的行为。
第五条 对违反政务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部门、单位和个人所承担责任的区分:
(一)未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而作出的违反政务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政行为,由直接承办人承担全部责任;经办人向主管领导提请审核批准的政务信息,主管领导逾期不作审批意见的,由主管领导承担主要责任;
(二)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或同意后作出的违反政务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由主管领导承担主要责任,直接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
(三)经过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作出违反政务信息公开工作规定的行政行为,由主要领导承担主要责任,其他领导成员承担次要责任。
第六条 对违反政务信息公开有关规定,责任追究的方式为:
(一)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负责人给与告诫或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二)情节较重,影响正常工作开展的,对有关部门或单位提出批评;对有关责任人给与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取消其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三)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有关部门或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取消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四)对违反党纪政纪,需要给予组织调整或纪律处分的,由有关部门或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五)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条 责任追究的程序为:
北海局司法局政务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在作出责任追究决定前,应全面、客观地调查取证,查清事实,认真听取有关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并根据情节与后果,准确区分责任,作出相应处理,并下达书面通知。
第八条 本制度由局政务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