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基本编码:无
二、 实施编码:无
三、 事项类型:其他行政权力
四、 权力来源:规范性文件授权
五、 实施主体:司法局
六、 实施主体性质:法定机关
七、 承办机构:北海市司法局
八、 到场次数:不确定
九、 是否容缺受理:否
十、 申请方式: 现场申请
十一、 办理形式:无
十二、 实施对象: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报名人员、应试人员
十三、 实施对象性质:自然人
十四、 办件类型:即办件
十五、 行使层级:此事项属于自治区、市两级分级管理(考区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是指市级)
十六、 通办范围: 不可通办
十七、 数量限制:无
十八、 办理公示:其他(不能公示)
十九、 年检或年审:不需年审或年检
二十、 办理进度查询途径:无
二十一、 结果名称: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报告单、国家 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权利告知书、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决定书、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文书送达回证
二十二、 结果样本:见附件1、2、3、4、5
二十三、 法定办结时限:无
二十四、 承诺办结时限:无
二十五、 办理地点:无
二十六、 办理窗口:无
二十七、 办理时间:无
二十八、 交通指引:无
二十九、 监督电话: 0779-3960603
三十、 咨询电话: 0779-3156536、3156537
三十一、 联办机构(牵头单位):无
三十二、 联办机构(配合单位):无
三十三、 运行系统:国家司法考试管理系统
三十四、 设定依据:《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40号)
第十六条 应试人员有违反考试纪律行为的,由司法行政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视其情节、后果,分别给予口头警告、责令离开考场并取消本场考试成绩、确认当年考试成绩无效、二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处理;构成故意犯罪的,给予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处理。
应试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41号)
第六条 应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考人员给予口头警告,责令改正;经口头警告仍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考点总监考决定给予其终止本场考试、责令离开考场的处理,并由考区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给予其取消本场考试成绩的处理:
(一)携带考试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经提醒后仍未放至指定位置的;
(二)考试开始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后继续答题的;
(三)考试开始三十分钟后仍未按规定在试卷、答卷、电子试题答卷页面上标明位置填涂或者录入姓名、准考证号、身份证号,在答卷上作标记或者在非署名处署名的;
(四)擅自关闭考试机、大幅度调整考试机显示屏摆放位置和角度、搬动主机箱、更换键盘和鼠标等设备的;
(五)考试期间在考场内交头接耳、左顾右盼、喧哗或者交卷后在考场内、考场附近逗留、喧哗等影响考试秩序的;
(六)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考试期间擅自离开座位、出入考场的;
(七)故意损毁试卷、答卷或者考场配发材料、考试机等考试相关设备的;
(八)将试卷、答卷、草稿纸或者考场配发材料带出考场,将试题或者本人答题信息记录并带出考场的;
(九)有需要给予相应处理的其他违纪行为的。
第七条 应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总监考决定给予其终止本场考试、责令离开考场的处理,并由考区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决定给予其当年考试成绩无效、二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处理:
(一)考试开始后被查出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或者在计算机化考试中使用外接设备、安装作弊工具、作弊程序的;
(二)抄袭、查看、偷听违规带进考场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视听资料的;
(三)以讨论、打手势等方式传递答题信息,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草稿纸或者与他人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四)抄袭他人答案或者同意、协助他人抄袭答案的;
(五)有需要给予相应处理的其他作弊行为的。
第八条 应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决定给予其当年考试成绩无效、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处理;当场发现的,由考点总监考给予其终止本场考试、责令离开考场的处理,并经考区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按照前述规定处理:
(一)使用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准考证以及其他证明材料参加考试的;
(二)非法侵入计算机化考试系统或者非法获取、删除、修改、增加考试信息系统数据,破坏计算机考试系统正常运行的;
(三)实施组织作弊,或者为他人组织作弊提供作弊器材、程序或者其他帮助行为的;
(四)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非法获取考试试题、答案或者向他人非法出售、提供考试试题、答案的;
(五)实施代替他人考试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六)有其他特别严重作弊行为的。
第十七条 监考人员在考试期间发现应试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有违纪行为的,在依照本办法实施现场处理措施的同时,可以对违纪人员作弊的工具、材料及试卷、答卷和相关视频录像等证据材料采取必要的登记保存措施,并在七个工作日内由考区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对保存的物品或材料作出处理。
违纪事实、情节及现场处理情况应当在违纪行为处理报告单上作出记录,由二名监考人员或者其他考试工作人员签字确认。考试结束后,经考点总监考审查确认后报送考区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考区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违纪行为处理报告单上签署意见。
考试工作人员应当向违纪考生告知违纪记录的内容,对保存的考生物品应当填写保存清单,并由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签字确认。
第二十条 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违纪行为,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决定调查后六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六十日内无法作出处理决定的,经本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第二十一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违纪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权利。
作出二年内或者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处理决定的,当事人有权在被告知处理结果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要求举行听证;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并于举行听证前七个工作日通知当事人。
第二十二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违纪行为作出处理的,应当出具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决定书,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被处理人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及住址;
(二)违纪行为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理的依据和种类;
(四)不服处理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作出处理决定的单位名称和日期。
第二十三条 违纪行为处理决定应当自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被处理人;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采取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采取公告方式送达。
第二十四条 报名人员、应试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对司法行政机关作出的违纪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考试工作人员对违纪行为处理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
三十五、 权限划分:《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41号)
第六条 应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考人员给予口头警告,责令改正;经口头警告仍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考点总监考决定给予其终止本场考试、责令离开考场的处理,并由考区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给予其取消本场考试成绩的处理:
(一)携带考试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经提醒后仍未放至指定位置的;
(二)考试开始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后继续答题的;
(三)考试开始三十分钟后仍未按规定在试卷、答卷、电子试题答卷页面上标明位置填涂或者录入姓名、准考证号、身份证号,在答卷上作标记或者在非署名处署名的;
(四)擅自关闭考试机、大幅度调整考试机显示屏摆放位置和角度、搬动主机箱、更换键盘和鼠标等设备的;
(五)考试期间在考场内交头接耳、左顾右盼、喧哗或者交卷后在考场内、考场附近逗留、喧哗等影响考试秩序的;
(六)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考试期间擅自离开座位、出入考场的;
(七)故意损毁试卷、答卷或者考场配发材料、考试机等考试相关设备的;
(八)将试卷、答卷、草稿纸或者考场配发材料带出考场,将试题或者本人答题信息记录并带出考场的;
(九)有需要给予相应处理的其他违纪行为的。
第七条 应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总监考决定给予其终止本场考试、责令离开考场的处理,并由考区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决定给予其当年考试成绩无效、二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处理:
(一)考试开始后被查出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或者在计算机化考试中使用外接设备、安装作弊工具、作弊程序的;
(二)抄袭、查看、偷听违规带进考场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视听资料的;
(三)以讨论、打手势等方式传递答题信息,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草稿纸或者与他人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四)抄袭他人答案或者同意、协助他人抄袭答案的;
(五)有需要给予相应处理的其他作弊行为的。
第八条 应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决定给予其当年考试成绩无效、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处理;当场发现的,由考点总监考给予其终止本场考试、责令离开考场的处理,并经考区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按照前述规定处理:
(一)使用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准考证以及其他证明材料参加考试的;
(二)非法侵入计算机化考试系统或者非法获取、删除、修改、增加考试信息系统数据,破坏计算机考试系统正常运行的;
(三)实施组织作弊,或者为他人组织作弊提供作弊器材、程序或者其他帮助行为的;
(四)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非法获取考试试题、答案或者向他人非法出售、提供考试试题、答案的;
(五)实施代替他人考试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六)有其他特别严重作弊行为的。
三十六、 行使内容:【规范性文件】《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监考规则》第十五条 监考员发现应试人员有违纪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根据相关规定作出处理,同时填写违纪行为处理报告单兵由二名监考员签字确认,上交考区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人处理。
【法律法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41号)第十七条 监考人员在考试期间发现应试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有违纪行为的,在依照本办法实施现场处理措施的同时,可以对违纪人员作弊的工具、材料及试卷、答卷和相关视频录像等证据材料采取必要的登记保存措施,并在七个工作日内由考区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对保存的物品或材料作出处理。
违纪事实、情节及现场处理情况应当在违纪行为处理报告单上作出记录,由二名监考人员或者其他考试工作人员签字确认。考试结束后,经考点总监考审查确认后报送考区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考区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违纪行为处理报告单上签署意见。
考试工作人员应当向违纪考生告知违纪记录的内容,对保存的考生物品应当填写保存清单,并由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签字确认。
【法律法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41号)第二十二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违纪行为作出处理的,应当出具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决定书,并载明下列事项:(一)被处理人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及住址;(二)违纪行为的事实和证据;(三)处理的依据和种类;(四)不服处理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五)作出处理决定的单位名称和日期。
【法律法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41号)第二十三条 违纪行为处理决定应当自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被处理人;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采取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采取公告方式送达。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报名人员、应试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对司法行政机关作出的违纪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三十七、 实施条件:无
三十八、 申报材料:无
三十九、 特殊审批环节:该办件事项暂无特殊审批环节
四十、 中介服务:该办件事项暂无中介服务
四十一、 审查方式及标准:无
四十二、 办理流程:见附件1
四十三、 收费标准:
是否收费:不收费
四十四、 预约办理
是否预约:不可预约
四十五、 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无
四十六、 责任事项:1、考试监考责任:(1)发现违反第六条规定行为的,由监考人员给予口头警告,责令改正;经口头警告仍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考点总监考决定给予其终止本场考试、责令离开考场的处理,并由考区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给予其取消本场考试成绩的处理。(2)发现违反第七条规定行为的,由总监考决定给予其终止本场考试、责令离开考场的处理,并由考区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决定给予其当年考试成绩无效、二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处理。(3)发现违反第八条规定行为,当场发现的,由考点总监考给予其终止本场考试、责令离开考场的处理,并经考区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决定给予其当年考试成绩无效、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处理。
2、告知责任:司法行政机关对违纪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权利。作出二年内或者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处理决定的,当事人有权在被告知处理结果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要求举行听证;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并于举行听证前七个工作日通知当事人。
3、决定责任:违纪行为处理决定应当自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被处理人;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采取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采取公告方式送达。
4、事后监管责任:对司法行政机关作出的违纪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四十七、 追责情形:因不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职责:
1、因失职造成不符合条件人员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
2、未准确记录、报告考试违纪行为并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考试秩序混乱,所负责考试出现大面积雷同答卷的;
3、擅自变动考试开始、结束时间或者违规补时,以及未按规定时间开启考试机、下载上传考试数据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场所启封、封装试卷的;
4、擅自调换监考考场、进入其他考场或者为应试人员调换考场、座位(机位)或者对试题内容作解释说明的;
5、在考场、阅卷场所或者保密监控室内使用通讯工具等电子用品扰乱考试工作秩序的;
6、擅自将考场配发材料带出考场或者将阅卷评分标准等材料带出阅卷场所的;
7、其他违反考试管理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
8、因严重失职造成应试人员未能如期参加考试的;
9、造成报名人员信息数据、考试试题、试卷、答案、评分标准及考试数据丢失、损毁、泄露,或者使应试人员答卷在保密期限内发生重大事故的;
10、利用考试工作便利打击报复应试人员或者索取他人财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
11、考试期间擅自将试卷、答卷、草稿纸以及考场配发材料带出考场,或者通过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或者安装作弊程序将试题信息传出考场的;
12、采用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协助应试人员答题或者纵容、包庇报名人员、应试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考试违纪的;
13、截留、窃取、擅自开拆未开考试卷或者偷拆已密封答卷的;
14、偷换、篡改、伪造答卷、考场原始记录材料信息或者私自变更成绩,编造、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
15、非法出售、提供、泄露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启用前试题试卷、标准答案、评分标准、考试工作人员信息等有关涉密考试工作信息的;
16、有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
四十八、 行政复议:无
四十九、 行政诉讼:无
五十、 备注:无
附件:
1、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流程图
2、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保存物品清单
- 上一篇:表彰先进人民调解员
- 下一篇:没有文章了..


桂公网安备 4505020200009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