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制单位:北海市司法局 监督电话:0779-3139372、31567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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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事项 |
抽查依据 |
抽查主体 |
抽查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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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的监督检查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条: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二)指导、监督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对律师事务所的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指导对律师事务所重大投诉案件的查处工作。 (三)对律师事务所进行表彰。 (四)依法定职权对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对依法应当给予吊销执业许可证处罚的,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处罚建议。 (五)组织开展对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工作。 (六)受理、审查律师事务所设立、变更、设立分所、注销申请事项。 (七)建立律师事务所执业档案,负责有关律师事务所的许可、变更、终止及执业档案信息的公开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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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司法局 |
1.组织开展对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工作,对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和组织建设、队伍建设、制度建设的情况进行抽查。 2.指导、监督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对律师事务所的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指导对律师事务所重大投诉案件的查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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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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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执业 监督检查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条: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一)掌握本行政区域律师队伍建设和发展情况,制定加强律师队伍建设的措施和办法。 (二)指导、监督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执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对律师执业的专项检查或者专项考核工作,指导对律师重大投诉案件的查处工作。 (三)对律师进行表彰。 (四)依法定职权对律师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对依法应当给予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处罚的,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处罚建议。 (五)对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实行备案监督。 (六)受理、审查律师执业、变更执业机构、执业证书注销申请事项。 (七)建立律师执业档案,负责有关律师执业许可、变更、注销等信息的公开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
北海市司法局 |
1. 指导、监督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执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2.组织开展对律师执业的专项检查或者专项考核工作,指导对律师重大投诉案件的查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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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证机构执业情况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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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五条: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公证机构、公证员和公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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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司法局 |
1.设区的市和公证机构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对本地公证机构的下列事项实施监督:(一)组织建设情况;(二)执业活动情况;(三)公证质量情况;(四)公证员执业年度考核情况;(五)档案管理情况;(六)财务制度执行情况;(七)内部管理制度建设情况;(八)司法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要求进行监督检查的其他事项。 2.公证机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进行重点监督检查:(一)被投诉或者举报的;(二)执业中有不良记录的;(三)未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的;(四)年度考核发现内部管理存在严重问题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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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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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证员办理公证业务情况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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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规章】《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02号2006年3月14日)第二十六条:司法行政机关实施监督检查,可以对公证员办理公证业务的情况进行检查,要求公证员及其所在公证机构说明有关情况,调阅相关材料和公证档案,向相关单位和人员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公证员及其所在公证机构不得拒绝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不得谎报、隐匿、伪造、销毁相关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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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司法局 |
对公证员办理公证业务的情况进行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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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年度检查 |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令第59号,自2000年3月31日起发布施行)第三十五条: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每年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年度检查。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年度检查,于每年3月31日前组织进行。具体时间安排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确定。新设立不满六个月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可以自下一年度起接受年度检查。第三十七条: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年度检查,由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其提交的文件进行初审,并在出具审查意见后报送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后,对具备继续执业条件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确定为通过年度检查,在其《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书》副本上加盖年度检查合格印章。第三十八条: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年度检查中,对有本办法第四十二条所列行为、尚未处理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确定为暂缓通过年度检查,并按照本办法第四十二条至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
北海市司法局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年度检查: 1.保持设立条件情况; 2.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及执行落实情况; 3.统一收案、统一收费、统一归档情况; 4.所属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情况、遵守法律法规及规章、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情况; 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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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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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司法鉴定机构的监督检查 |
1、【部门规章】《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2005年司法部令第95号,2005年9月29日印发,2005年9月30日实施)第十条 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四)负责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监督、检查;(五)负责对司法鉴定机构违法违纪的执业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第十一条 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委托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协助办理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有关工作。第三十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就下列事项,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监督、检查:(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二)遵守司法鉴定程序、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的情况;(三)所属司法鉴定人执业的情况;(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2、【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鉴定管理条例》(2016年9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12月1日起旅行)第三十八条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就下列事项,对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进行监督检查: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情况; (二)执行司法鉴定程序、技术标准和操作规范情况; (三)业务开展和鉴定质量情况; (四)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情况; (五)制定和执行管理制度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司法行政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可以采取现场检查、调阅有关资料等措施。 第三十九条 司法鉴定利害关系人认为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书面投诉、举报。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司法鉴定机构或者司法鉴定人的,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书面告知投诉人、举报人,不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北海市司法局 |
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二)遵守司法鉴定程序、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的情况; (三)所属司法鉴定人执业的情况和鉴定质量情况; (四)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情况; (五)制定和执行管理制度情况;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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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事项 |
抽查依据 |
抽查主体 |
抽查内容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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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司法鉴定人的监督检查 |
1、【部门规章】《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2005年司法部令第96号,2005年9月29日印发,2005年9月30日实施)第九条 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人的等级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三)负责对司法鉴定人进行监督、检查;(四)负责对司法鉴定人违法违纪执业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第十条 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委托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协助办理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有关工作。 第二十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就下列事项,对司法鉴定人进行监督检查:(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二)遵守司法鉴定程序、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的情况;(三)遵守执业规则、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的情况;(四)遵守所在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制度的情况;(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2、【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鉴定管理条例》(2016年9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12月1日起旅行)第三十八条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就下列事项,对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进行监督检查: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情况; (二)执行司法鉴定程序、技术标准和操作规范情况; (三)业务开展和鉴定质量情况; (四)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情况; (五)制定和执行管理制度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司法行政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可以采取现场检查、调阅有关资料等措施。 第三十九条 司法鉴定利害关系人认为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书面投诉、举报。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司法鉴定机构或者司法鉴定人的,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书面告知投诉人、举报人,不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北海市司法局 |
对司法鉴定人进行监督检查:(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二)遵守司法鉴定程序、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的情况; (三)业务开展和鉴定质量情况; (四)遵守执业规则、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的情况; (五)遵守所在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制度的情况;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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