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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政行复字〔2020〕88号 北海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浏览次数:25989   发表时间:2021-09-22 15:06


申请人:吴唐坤

委托代理人:陈华

被申请人:北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一大队

负责人:覃锦茂,大队长。

申请人吴唐坤不服被申请人北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一大队20201117日作出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一大队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4505021206916264,以下简称《处罚决定书》),于2020111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一大队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4505021206916264)。

申请人称:20201030635分,申请人驾驶机动车在北海市北部湾路与河南路路口000米开出斑马线处掉头,该处未设置有禁止掉头标志,交通监控抓拍显示为闯红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机动车在没有禁止掉头或者没有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可以掉头,但不得妨碍正常行驶的其他车辆和行人的通行。申请人认为其上述驾驶车辆掉头行为没有违反上述规定,为此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申请人违法事实存在,依据合法。20201020635分许,申请人驾驶桂EPXXXX小型轿车沿北部湾路由东往西行驶至北部湾路与河南路路口,左转弯红灯亮起时实施左转弯调头,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项“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的规定,被电子监控系统拍摄记录。二、执法过程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对能够确定驾驶人的,可以依据本法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之规定,被申请人依法对申请人作出罚款200元、记6分的处罚。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请求复议机关依法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01020635分,申请人驾驶桂EPXXXX小型轿车沿北部湾路由东往西行驶至北部湾路与河南路路口,在左转弯红灯亮起时实施左转弯调头。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上述行为属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九十条、《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于20201117日对申请人作出《处罚决定书》,对申请人处以罚款200元,并依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对申请人记6分。

以上事实有桂EPXXXX小型轿车机动车行驶证、申请人的机动车驾驶证、《处罚决定书》、违法行为照片等证据材料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第一款“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处以罚款或者暂扣驾驶证处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决定;对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决定”的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对案涉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的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表示:()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第四十条规定“车道信号灯表示:()绿色箭头灯亮时,准许本车道车辆按指示方向通行;()红色叉形灯或者箭头灯亮时,禁止本车道车辆通行”、第四十一条规定“方向指示信号灯的箭头方向向左、向上、向右分别表示左转、直行、右转”。本案中,申请人驾驶机动车在路口左转弯红灯亮起时实施左转弯调头,违反了上述规定。被申请人根据路口的电子监控设备拍摄到申请人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的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第一百一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对能够确定驾驶人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0元罚款:(八)不按交通信号通行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三条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适用简易程序对申请人作出罚款20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六十六条“对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与记分同时执行”及该规定附件4《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二、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二)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违法行为记6分,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作如下复议决定:

维持北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一大队作出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一大队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4505021206916264)。

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北海市人民政府

2021年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