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2022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正式施行,明确了法律援助是国家建立的为经济困难公民和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当事人无偿提供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的制度,是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组成部分。为加强和促进我市法律援助工作,调动法律援助事项承办人员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积极性,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法律援助需求,促进我市法律援助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我局联合市财政局,对《北海市法律援助补贴实施意见》(北司发〔2021〕134号)进行动态调整,研究制定本规定。
二、政策依据
(一)《自治区司法厅 自治区财政厅印发关于完善法律援助补贴标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桂司通〔2020〕161号);
(二)《北海市司法局 北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海市法律援助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北司发〔2021〕134号)。
三、主要内容
(一)细化普通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补贴标准。包括市内、跨市、跨省办案的不同标准,并将刑事案件的补贴标准细分为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及不开庭审理、开庭审理(含召开听证会)等情形。
(二)细化普通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案件补贴标准。包括市内办理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未经开庭审理调解结案的一审、不开庭审理的二审、申请国家赔偿等案件情形。同时规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的案件参照代拟法律文书费用发放。
(三)明确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参照民事案件补贴标准执行,以及同一案件有2名及以上受援人的,主要指以下两种情形:在同一案件中,为两个以上受援人进行代理的;针对同一单位或者个人提出的,诉讼标的属于同一种类的两个以上群众性法律援助案件,且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决定合并审理、执行或者仲裁的。
四、实施时间
本规定从2023年1月1日起执行,其他事项参照《北海市司法局 北海市财政局关于北海市法律援助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北司发〔2021〕134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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