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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政行复字〔2023〕91号北海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浏览次数:7106   发表时间:2023-09-15 09:37


北政行复字〔2023〕91号

 

申请人:王青钊。

被申请人: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

申请人王青钊不服被申请人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2023年4月3日作出的《广西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北公城行罚决字[2023]00455号,以下简称:《处罚决定》),于2023年5月1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

申请人称:2023年4月2日17时、18时许,申请人在北海火车高铁站出口区上厕所,被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市执法局)的执法人员粗暴驱赶,申请人不服就和执法人员争执了几句,执法人员用手机拍申请人,申请人叫执法人员不要拍,就发生了争执,申请人抢夺了执法人员的手机,申请人叫执法人员不要拍照,而执法人员说申请人打人。报警后,警察发现申请人没有打执法人员,反而是执法人员打了申请人。申请人没有打人,反而最后被行政拘留十天,申请人觉得执法不公平。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北海市公安局建设派出所(以下简称:建设派出所)具有法定办理治安案件的职权。根据《公安派出所正规化建设规范》第二条第七项之规定,建设派出所具有办理治安案件执法职权;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具有作出行政拘留决定的执法资格。二、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2023年4月2日18时32分许,建设派出所接到报警称有人在动车站实施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违法行为,民警出警到现场处置,并于当日依法受案调查。经调查查明:2023年4月2日18时许,市执法局工作人员范某某及其同事在火车站值守,对非法营运车辆进行劝阻,期间作为出租车司机的申请人在听到劝阻内容后与执法人员发生争执,随后申请人还对范某某及其同事实施了手掐脖子、拉扯口罩等行为。经查,申请人为北海市运X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出租车经营权承包司机,当日下午其在烟草局门口停放车辆后进入动车站,其未按交通规定在有停车标识地段停放车辆,也未进入出租车专用载客通道载客停放车辆,在市执法局工作人员开展工作时,实施妨碍执行职务的行为。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报案人的陈述、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现场执法视频、《北海市交通运输局火车站工作情况证明》《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队伍双重管理办法》等证实。以上证据经被申请人依法查证属实,证据之间互相印证,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经查实,申请人在市执法局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期间,对其实施了手掐脖子、拉扯口罩等侵害行为,妨碍执行职务,被申请人2023年4月3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作出对申请人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请求复议机关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

经审理查明:2023年4月2日,市执法局工作人员范某某向建设派出所报案,称申请人在北海动车站广场内妨碍执法人员执行职务。建设派出所进行受案登记,并将申请人传唤到建设派出所接受调查。随后,建设派出所对申请人进行检查检测,经检查申请人身上无外伤,身上无危险品及违禁品,申请人的尿液检测结果为吗啡、甲基安非他明、氯胺酮检测结果呈阴性。同日,建设派出所进行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后,对范某某进行调查询问。范某某在接受调查询问时称,其和同事在火车站值守时发现两人有非法营运的嫌疑就过去劝阻,旁边一个出租车司机对号入座大声说为什么不让拉客,并冲过来掐住其脖子,其后退一步那个司机就放手,后来那个司机还想上前掐其脖子被其他执法人员制止;执法人员告诉那个司机全程录音录像,那个司机见执法人员拿手机录像就过去抢手机,随后其报警,那个司机就过来抢其手机,其拿回手机后,那个司机就扯其口罩并把其人中位置弄破皮,后来那个司机和马某发生推搡。同日,民警进行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后,对林某某进行调查询问。林某某在接受调查询问时称,其当天在火车站维护客运市场秩序时有名男子以为执法人员在说他是黑车司机,就和执法人员发生口角并过来掐范某某脖子,还把范某某鼻子弄出血,那个司机想抢林某某手机没抢到,就抢其他执法人员的手机,后来马某过来和那个司机理论,那个司机扯下马某的口罩并在推搡中把马某的手抓伤。同日,民警进行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后,对马某进行调查询问。马某在接受调查询问时称,其接到林某某手机电话赶到现场看见范某某等人在拦住一名男子,范某某说被那名男子打了,马某就上前和那名男子理论,那名男子突然用手扯马某的口罩,在制止对方时马某右手手臂被抓伤,后来听说对方以为执法人员在说其非法拉客就起的冲突。同日,民警进行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后,对刘某某进行调查询问。刘某某在接受调查询问时称,其在北海市润X出租车有限公司任监管员,公司巡查人员有发现申请人不按公司规章制度拉客,没有把车停到火车站规定停车搭客的位置,而是停在火车站出口烟草局处的情形。因违法行为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建设派出所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将对申请人的询问查证时间延长至二十四小时。2023年4月3日,建设派出所进行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后,对申请人进行调查询问。申请人在接受调查询问时称,其没有阻碍执行职务的行为,其在北海市润X出租车有限公司开出租车,当时把出租车停在动车站对面的烟草局门口,从动车出口站厕所出来后被一个男执法人员驱赶,其称不是黑车司机,后来又被一个女执法人员驱赶,和对方吵起来后,其“你再吵,我就打你”,那个女执法人员拿手机出来拍照说“你打呀”,其火气上来就过去抢手机,抢到之后就马上把手机退回去了,又来了一个戴眼镜的男执法人员不让其离开,其就把对方推开,和对方撕扯时衣领被撕烂了,后来被带回派出所;申请人称戴眼镜的男执法人员用手抓其衣领往下拉,听到衣领烂的声音才放手,当时申请人的指甲不小心刮到对方的手。同日,民警进行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后,对申请人进行第二次调查询问。申请人在接受调查询问时仍称其没有阻碍执行职务的行为。林某某向建设派出所提交手机拍摄的现场视频,范某某、马某、申请人分别对视频截图上的人进行辨认,确认申请人是与范某某、马某等人起争执的当事人。现场视频显示申请人与马某发生推搡,并动手扯马某的口罩。经核查,申请人没有违法犯罪前科记录。同日,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2023年4月2日18时许在北海市海城区站前路北海动车站广场内,市执法局工作人员范某某等人在执法过程中遭到申请人推搡,申请人阻碍范某某等人执行职务,该行为已经构成阻碍执行职务,公安机关将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对申请人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申请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申请人未提出陈述申辩,并在公安机关制作的《行政处罚告知笔录》上签字确认。同日,被申请人对该案进行集体讨论。同日,被申请人作出《处罚决定》,载明“现查明王青钊阻碍执行职务,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供述、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规定,现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拟对违法行为人王青钊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申请人签收《处罚决定》,并于2023年4月3日至4月13日期间在北海市拘留所执行处罚。

另查明:北海市交通运输局出具《火车站工作情况证明》,证实该局长期安排市执法局执法人员在火车站出站口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范某某、马某、林某某为市执法局的工作人员。

以上事实有:北公城(建设)受案字[2023]00132号《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检查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询问笔录》《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火车站工作情况证明》《行政处罚告知笔录》、案件讨论笔录、《广西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北公城行罚决字[2023]00455号)、《广西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行政拘留执行回执》、现场手机视频及辨认照片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第一款“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三条“行政拘留处罚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决定。依法应当对违法行为人予以行政拘留的,公安派出所、依法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业务部门应当报其所属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决定”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处理其辖区治安案件并作出涉案行政处罚的法定职权。

本案中,被申请人在《处罚决定》载明“现查明王青钊阻碍执行职务,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供述、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只认定申请人有阻碍执行职务的违法行为,没有违法行为对象、发生时间、地点、经过等事实构成要件,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虽然公安机关制作的《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载明了申请人阻碍执行职务的时间、地点、对象、经过,但处罚前告知系过程性行为,公安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时仍需对违法事实进行全面认定。另外,《处罚决定》载明“拟对违法行为人王青钊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表述错误,行政处罚决定不属于过程性行为,使用“拟”字明显不当,本机关予以指正。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1目的规定,作如下复议决定:

撤销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2023年4月3日作出的《广西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北公城行罚决字[2023]00455号),责令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依法重新处理。

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北海市人民政府

                              2023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