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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政行复〔2023〕186号北海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浏览次数:6567   发表时间:2023-12-22 16:32


(北)政行复〔2023〕186号

 

申请人:康东亮。

被申请人:北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的派出机构北海市海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对其关于北海市海城区韵香茶行经营销售人参茶的投诉进行处理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予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撤回该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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