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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政行复〔2023〕243号北海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浏览次数:6998   发表时间:2023-12-29 16:49


(北)政行复〔2023〕243号

 

申请人:李长忠。

被申请人:北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一大队。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3年10月17日作出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一大队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4505021207853321)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予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撤回该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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