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各有关单位,各县(区)司法局:
为提升我市行政执法质量,推进全市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现将《北海市文明执法规范指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4年9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北海市文明执法规范指引
为推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切实解决不规范执法、野蛮执法、粗暴执法等不作为、乱作为问题,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队伍作风建设,提升行政执法文明程度,提高人民群众对行政执法的满意度,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一章 文明着装指引
第一条 已配发制式服装和标志的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行政执法职责时,应当按规定着制式服装,不得挽袖、披衣、敞怀、赤脚、卷裤腿等,要完整、正确佩戴执法标志。
未配发制式服装和标志的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行政执法职责时,应当做到着装整洁规范。
第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着制式服装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着制式服装时应规范佩戴肩章、臂章、胸徽、胸号等标志,不得佩戴其他与行政执法人员身份或者执行公务无关的标志或物品。
(二)履行行政执法职责时,除根据实际需要在制式服装外穿着多功能反光腰带、反光背心、救生衣等装备外,不得外罩便服。
(三)着常服、防寒服时,内着配套衬衣,衬衣下摆扎于裤腰内,系制式领带,戴制式帽子;着春秋执勤服、冬执勤服时,内着配套衬衣,内衬衣物不得外露;着夏装制式衬衣时,扎制式腰带,戴制式帽子。
(四)执法人员着制式服装时应戴制式帽子,在办公区或者其他不宜戴制式帽子的情形除外。
(五)制式服装、鞋帽、领带等配饰应按季节和气候配套穿着,不得将不同种类、不同季节的制式服装混搭,不得与便服混穿。
(六)制式服装应勤换洗,适当保养熨烫,保证制服干净、整洁、完好。
第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非工作时间,不应着制式服装。工作时间非因执法活动外出、执行暗查暗访或者其他特殊工作任务时,不宜着制式服装。
第二章 文明仪容举止指引
第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保持仪表端庄、仪容整齐,展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良好风貌。
第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时应当举止文明、姿态良好、行为得体。站立时应当端正稳健,抬头、挺胸、收腹、双手下垂置于大腿外侧或双手交叠自然下垂,双脚并拢,脚跟相靠,脚尖微开。落座时坐姿应当平稳端庄,上身自然挺直,手势自然优雅,表情平静温和。
第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期间不得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不得饮酒和吸烟。
行政执法人员徒步外出执勤、巡查时,应当行列整齐有序,不得有搭肩挽臂、嬉笑打闹、高声喧哗、席地坐卧等影响执法形象的行为。驾车巡查、检查时,应当文明行车,严格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做到礼让行人。
第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充分尊重相对人权利,积极维护其合法权益,并遵守下列要求:
(一)对待前来咨询或办理有关事项的群众和企业,应当热情接待、耐心解答、及时回复,对不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告知相对人向有关部门咨询、反映,不得无故推诿或拖延。
(二)遇到办事群众和企业情绪激动或者言行过激时,要冷静处理,语言文明,态度和蔼,以理服人,不得使用冷、硬、横、蛮等态度对待办事群众和企业。
(三)与本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证处理的行政执法事项,应当主动回避。
(四)在行政执法活动中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保护个人隐私。
第三章 文明用语指引
第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等行政执法活动,应当做到用语规范、准确、文明,语音清晰,语速适中。
接待语言应当文明、礼貌、亲和、诚恳,做到主动问候、热情周到、细心询问、耐心解释,明确告知权利义务、部门职责范围和答复处理结果的方式或途径,礼貌送别。
通讯语言应当使用礼貌称谓,准确通报单位名称和个人身份,认真询问或者说明来电、去电事由,问话和气简洁,答话明确具体,结束通话客气礼貌。
询问语言应当准确通报单位名称和个人身份,告知权利义务,明确询问事由,笔录送阅或者宣读应当全面细致。
参加听证语言应当严谨、理性、规范,陈述事实、证据、处罚建议等要声音洪亮,吐字清晰,尊重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辩论应当合法、文明、有理、有节。
第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对执法相对人不得使用训斥、侮辱、挑衅、威胁、歧视、敷衍、诱导、欺骗等语言,态度不得急躁、生硬,严禁说粗话、怪话、气话。
第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掌握文明用语,做到态度热情诚恳,表达准确,通俗易懂,根据不同执法环境和情况,使用下列文明用语:
(一)首句用语。您好。
(二)礼貌用语。请、谢谢、您贵姓、对不起、再见等。
(三)称谓用语。同志、先生、女士等。
(四)接待用语。请进、请坐、请讲,请问您找哪位,请问有什么可以帮助您等。
(五)结束用语。感谢您的协助(配合、理解、支持、来访),再见。
第四章 文明执法行为指引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应当坚持过罚相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督促相对人自觉改正,杜绝过度执法,依法采取对行政相对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方式纠正违法行为,保证实现执法目的同时兼顾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及时制定和调整本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依法落实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减轻处罚裁量基准,广泛运用政策辅导、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柔性方式执法,做到宽严相济、法理相融。
第十三条 在行政执法中应当为当事人设定并提供合理的期限,不得以过短的期限剥夺或变相剥夺当事人的合法权利。禁止执法人员和当事人进行程序外接触。
第五章 文明内务指引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执法办公场所应当保持整洁有序,对外办事窗口应当设有座位、引导台、指示牌等便民设施,为群众和企业提供方便快捷、热情耐心的服务。
第十五条 执法办公场所各类指示牌及标识设置应便于识别,表意准确,电子提示设备运转良好,工作现场明亮整洁,公告栏、宣传栏等宣传设施美观大方,公示内容张贴规范、无乱贴乱涂现象。停车场所规范有序,不乱停乱放,执法车辆保持车容车貌整洁、卫生,按规定和要求喷涂清晰的执法标志。
第十六条 执法办公场所应当干净卫生,物品摆放有序。
执法人员执法装备、衣帽、鞋子等物品应当收纳入柜或入架,不乱摆乱放。办公桌一般摆放电脑显示器、电话等工作必要物品,不得随意放置私人物品。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公开投诉举报电话、信箱、网址等,受理办理有关执法投诉举报。
第十八条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执法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对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落实文明执法规范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市及各县(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本级行政执法机关文明执法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本规范的,由所属单位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可以依照本规范,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机关文明执法的具体仪容仪表规范、行为规范和语言规范,并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行政执法辅助人员应当参照执行本规范。
第二十三条 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行政执法机关对文明执法行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