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献卫。
被申请人:北海市海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其投诉北海市海城区溢某商行(以下简称:溢某商行)销售的“茅乡国宾酒”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事项作出是否受理答复的行为违法,向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23年12月18日,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将上述复议申请材料转本机关处理。经申请人补正后,本机关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其投诉溢某商行销售的“茅乡国宾酒”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事项作出是否受理答复的行为违法。
申请人称:2023年11月13日,申请人通过挂号信(邮件号:XA8200XXXX037)方式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溢某商行在淘宝平台开设的溢某酒业店铺售卖的“茅乡国宾酒”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经邮政官网查询,被申请人已于2023年11月18日签收该投诉举报信件等材料。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五条、十四条规定,被申请人答复申请人投诉事项最迟期限为2023年11月28日。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29日才短信告知申请人受理了该投诉。申请人认为,该受理决定未在法定期限七个工作日内告知,程序违法。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具有依法核查处理的法定职责。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和《中共北海市委办公室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北办发〔2020〕42号)第三条第六项、第九项,第六条第二项的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事项依法具有核查处理的法定职责。二、依法核查处置情况。2023年11月21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投诉举报信。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以及全国12315平台首页的举报须知内容,被申请人将申请人邮寄的投诉举报信息分为投诉事项和举报事项分别录入全国12315平台,其中投诉工单登记编号为2*****6901220。申请人的投诉内容为:申请人于2023年11月2日在淘宝平台购买1坛“茅乡国宾酒”,认为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提出投诉请求:依法限期受理并书面回复投诉人、督促被投诉单位赔偿投诉人经济损失、书面邮寄EMS告知处理结果。被申请人收到投诉工单后,依法展开调查。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29日在全国12315平台进行初查反馈,告知申请人投诉已经受理并通过平台向申请人发送短信进行答复,符合法律规定。三、被申请人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已履行法定职责。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29日在全国12315平台进行初查反馈,并将调查处理的情况通过平台向申请人发送短信进行答复。综上,被申请人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已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人提出的主张不成立。请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申请,维持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
本机关查明:2023年11月2日,申请人花费628元在溢某商行在淘宝平台开设的溢某酒业店铺购买了1坛“茅乡国宾酒”。收到该酒后,申请人发现该酒是假酒,遂于2023年11月14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信》(邮件号:XA8200XXXX037)等材料对溢某商行进行投诉举报。2023年11月18日,被申请人签收上述材料。《投诉举报信》载明“投诉举报请求:依法限期受理并书面回复投诉举报人;督促被投诉举报单位赔偿投诉举报人经济损失;依法立案查处并奖励投诉举报人;书面邮寄邮政EMS告知投诉人处理结果”。2023年11月21日,被申请人将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息分为投诉事项和举报事项,并分别录入全国12315平台,形成举报工单登记编号为2*****6901583、投诉工单登记编号为2*****6901220。2023年11月29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申请人发送短信(号码:19953110904),告知其投诉编号2*****6901220的事项,即申请人投诉溢某商行的事项已受理。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广西市场监管局短信界面截图、投诉举报信及邮寄凭证、网店经营者营业执照信息界面截图、购买界面截图、账单详情截图、运单号照片、涉案产品照片、《声明》网页截图、《公告》网页截图、广西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举报单登记、全国12315平台首页举报须知截图、全国12315平台处理记录流转明细截图、全国12315平台短信详情截图等。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和第十二条第二款“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投诉,由其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对平台内经营者的投诉,由其实际经营地或者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的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事项具有依法处理的法定职责。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18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材料,于2023年11月29日通过全国12315向申请人发送短信告知申请人投诉事项已受理,作出受理决定并告知申请人的期限超过七个工作日的法定期限,违反上述第十四条的规定,程序违法。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作如下复议决定:
确认北海市海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对李献卫投诉溢某商行销售的“茅乡国宾酒”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事项作出是否受理答复的行为违法。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4月2日
抄告:北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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