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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北政行复〔2024〕283号
   浏览次数:4193   发表时间:2024-07-30 10:32

申请人:廉晓东。

被申请人:北海市公安局银海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广西北海市公安局银海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北公银行罚决字[2024]00115号,以下简称:《处罚决定书》),于2024年3月1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2024年1月22日上午十点左右,申请人和梁某雷律师争吵发生冲突,在冲突过程中申请人伤到梁某雷头部,起了一个小包。电建派出所(以下简称:电建所)来两名警察做笔录后,申请人突感不适,被120救护车送到医院治疗。事隔两天后,派出所通知申请人去,说申请人打了人,问申请人愿意给多少钱私了。派出所滞留申请人到半夜十一点钟才放其回家。又过了两天,派出所又叫申请人去,问申请人愿意给多少钱解决事情。申请人答复说给多少钱都行,但是申请人现在没有钱。警察说,对方不同意私了了,要让法律制裁申请人。民警便给申请人扣上手铐审问。申请人被告知已经批准拘留申请人三天,叫申请人签字。申请人没有签字,同时说明有重伤在身且正在治疗中,申请人还把医生开的全休证明给民警看了。当天十点左右,民警将申请人带到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执法办案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办案中心)2024年1月26日已拘留了申请人一天。次日十一点左右给申请人抽血检验等检查,又一次立案,当晚十点左右,把申请人送到合浦拘留所。申请人跟拘留所人员说有重伤正在治疗中且有全休证明,但还是在27号晚上拘留了申请人,直到2024年1月30日才把申请人放出来。申请人认为其行为够不上拘留,派出所却两次立案,在申请人有重伤正在治疗中且有全休证明的情况下还被实际拘留了四天,多拘留了一天。申请人要求赔偿。为此,申请人被气得头痛,但又无钱治疗,派出所却不给申请人进行伤情鉴定,故意偏袒对方。

被申请人称:一、案件来源及处置程序。2024年1月22日11时,梁某雷拨打110向电建所报警称:其在广西北海市银海区望阳大厦3楼广西某智律师事务所被其法律援助对象殴打头部前额处。接报后民警出警至现场,对现场进行勘察、询问现场人员并对梁某雷的伤情拍照固定,后梁某雷自行前往医院对伤情进行检查。2024年1月23日9时45分许,民警对该案进行受案,并当面将受案回执传达报警人梁某雷。经调查,民警发现申请人有重大作案嫌疑,于2024年1月23日14时20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将《传唤证》(北公银行传字[2024]00025号)当面送达申请人,将其书面传唤至电建所接受调查,并当面电话通知申请人的家属其被传唤的理由、期限和处所以及向申请人送达《被传唤人家属通知书》(北公银行传通字 [2024]00025号),同时在被传唤人家属通知书和询问笔录中注明已通知家属的情况。2024年1月23日15时,办案人员通知梁某雷前来制作报案笔录,并通知案发时在广西某智律师事务所内的目击者王某伟、李某晴一并前来制作证人笔录,同时对经传唤到所接受调查的申请人制作询问笔录,并对申请人殴打梁某雷的拐杖进行证据保全(拍照登记)。2024年1月23日20时30分,因申请人称其身体不适需要去医院,民警便让其先行离开,对此案嫌疑人暂缓处理。2024年1月26日15时,民警再次将《传唤证》(北公银行传字[2024]00072号)当面送达申请人,将其再次传唤到电建所接受调查,同时当面向申请人送达《被传唤人家属通知书》(北公银行传通字[2024]00072号),但申请人拒绝通知家属并拒绝签字,民警将该情形如实在传唤证、被传唤人家属通知书和询问笔录中注明;1月26日15时,梁某雷、王某伟来到电建所制作笔录补充反映情况,同时民警对申请人制作询问笔录补充案件具体情况。经调查,查明违法嫌疑人廉晓东殴打他人的违法事实。2024 年1月26日14时,因此案情况复杂且嫌疑人廉晓东适用行政拘留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电建所对申请人延长询问时限至二十四小时。2024年1月26日19时05分,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对其进行处罚前告知,申请人拒绝在《行政处罚告知笔录》上签字。随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鉴于申请人违法情节较为轻微,依照《广西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0版)》的裁量基准,作出《处罚决定书》,对申请人处以行政拘留三日的处罚。2024年1月26日晚,民警将申请人送往办案中心,待次日由办案中心进行体检。2024 年1月27日上午,办案民警当面向申请人传达《处罚决定书》宣布处罚决定,但申请人拒绝签字,民警将拒绝签字情形在《处罚决定书》中注明,同时当面向申请人传达《行政拘留家属通知书》(北公银行拘通字[2024]00075 号),并拨打申请人提供的家属手机号但无法接通,申请人拒绝签字,民警将拒绝签字的情形如实在通知书中注明。2024年1月27日19时50分,民警将《处罚决定书》复印件送达被侵害人梁某雷,告知其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处罚结果。二、被申请人认定的违法事实及证据。2024年1月22日11时许,申请人与梁某雷约定在广西北海市银海区望阳大厦3楼广西某智律师事务所商议法律援助事宜,随后申请人因梁某雷提供的事务所地址定位问题与对方发生口角,申请人因此对梁某雷的服务不满,在争执过程中使用拐杖殴打梁某雷的头部前额处,致使梁某雷一定程度受伤。三、针对申请人提出问题的答复情况。1.关于申请人提出的其行为不应受到行政拘留处罚的情况说明。经调查查明,申请人用拐杖殴打梁某雷的头部,侵犯了梁某雷的身体权和健康权,其行为属于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本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作出治安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量罚适当。2.关于申请人提出的被执行拘留天数比处罚决定的行政拘留天数多一天的情况说明。申请人于2024年1月26日15时被传唤至电建所,2024年1月27日上午调查结束被送押,该时段为询问查证时间。2024年1月27日至2024年1月30日申请人被送至拘留所执行拘留,该时段为行政拘留时间,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询问查证时间不计入行政拘留时间,故不存在多拘留一天的问题。3.关于申请人提出的不予对其进行伤情鉴定,有偏袒报案人梁某雷的情况说明。经调查取证,申请人体表无受伤迹象,其认为因发生冲突时被气到而提出伤情鉴定申请,但由于申请人没有被殴打的事实,故无需对其进行伤情鉴定。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书》和整个办案过程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程序规定。鉴于违法行为人存在殴打他人的违法事实,本机关根据其违法事实、情节和危害后果,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依法处以行政拘留三日的处罚。被申请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充分体现了该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量罚得当,依法应予以维持。申请人要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的复议请求,请复议机关不予支持。综上所述,请行政复议机关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书》。

本机关查明:2024年1月22日11时许,申请人在广西北海市银海区望阳大厦3楼广西某智律师事务所与其法律援助律师梁某雷因微信发送位置不明确问题发生纠纷。随后梁某雷报警,称其被申请人使用拐杖打到头部前额。电建所接到报案后,出警至现场。出警民警对现场进行检查,并对梁某雷的伤情拍照固定,后梁某雷自行前往北海市中医医院进行检查治疗。北海市中医医院出具的《CT检查报告单》载明“影像诊断:1、右顶部软组织内钙化,余头颅CT平扫未见明显异常,建议复查或MRI检查。2、扫及提示:左侧上颌窦炎症”;出具的《门(急)诊病历》载明“初步诊断:1、损伤疼痛-气滞血瘀证;2、头部的损伤”。2024年1月23日,电建所对梁某雷的报案进行受案登记。同日,电建所书面传唤申请人至电建所接受调查,并电话通知申请人的家属其被传唤的理由、时间和处所。同日,电建所进行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后,分别对申请人、梁某雷、王某伟、李某晴进行询问调查。申请人在接受询问调查时称,其不认识字,2024年1月22日上午在广西某智律师事务所其与梁某雷因微信发送位置存在偏差问题发生争吵,其用拐杖指方向时敲到了梁某雷。梁某雷在接受询问调查时称,2024年1月22日11时许,其与申请人因微信发送的位置问题发生争议,后申请人用拐杖打了其头部上额。王某伟在接受询问调查时称,2024年1月22日11时许,梁某雷与一名男子在广西某智律师事务所里争吵,在争吵过程中,该男子用拐杖打了梁某雷的头部上额。李某晴在接受询问调查时称,2024年1月22日11时许,其看见梁某雷与一名男子在办公室争吵,梁某雷额头受伤,但是没有看到梁某雷被打的过程,只看到拐杖在地上。同日,电建所通过公安办案系统查证,未发现申请人有违法犯罪行为。同日,电建所对申请人进行尿液检测,结果呈阴性。同日,电建所对涉案拐杖进行证据保全。2024年1月23日20时30分,因申请人称其身体不适需要去医院,民警便让其先行离开并告知申请人于2024年1月26日15时再到电建所接受调查。2024年1月25日,电建所再次对王某伟进行询问调查。王某伟在接受询问调查时所述与2024年1月23日接受询问调查时所述基本一致。同日,王某伟经辨认,确认2024年1月22日11时许殴打梁某雷的男子是申请人。2024年1月26日,电建所再次对梁某雷进行询问调查。梁某雷在接受询问调查时所述与2024年1月23日接受询问调查时所述基本一致,并经辨认用拐杖殴打其的是申请人。同日,电建所再次书面传唤申请人,并电话通知其家属,但无法联系上。同日,电建所延长对申请人的询问时限至二十四小时。申请人在此次传唤接受询问调查时所述与2024年1月23日接受询问调查时所述基本一致。同日,电建所对案件进行了调解,但申请人与梁某雷未能达到赔偿意愿,调解失败。同日,被申请人制作了《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载明拟对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该《行政处罚告知笔录》上记载“民警黄德友、陈裔恒在2024年1月26日19时05分当面向廉晓东传达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廉晓东阅读完后拒绝签字”。2024年1月27日,被申请人作出《处罚决定书》,载明:“现查明廉晓东于2024年1月22日11时许,到广西北海市银海区望阳大厦3楼广西某智律师事务所内,寻求法律援助,期间由于廉晓东与律师沟通地址定位过程引起误会,廉晓东用手上的拐棍殴打律师梁某雷额头,导致梁某雷的额头受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违法行为人廉晓东处以行政拘留三日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北海市分安局电建派出所民警送至合浦县拘留所执行,期限自2024年1月27日至2024年1月30日”。该《处罚决定书》同时记载“民警黄德友、陈裔恒在2024年1月27日向廉晓东传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由于廉晓东不认识字,已向廉晓东宣读后,廉晓东拒绝签字”。同日,办案民警拨打申请人提供的家属手机号通知其家属申请人被行政拘留的理由、依据、时间和期限,但无法接通。同日,被申请人将申请人送入合浦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2024年1月30日,合浦县拘留所对申请人解除拘留。

另查明:被申请人在复议期间向本机关提交了2024年1月26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处罚决定书》的相关视频资料。该视频资料显示,办案民警向申请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笔录》时,只告知拟对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并未告知申请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申请人也未对该《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进行阅读。此外,该视频资料显示,办案民警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后随即向申请人宣读《处罚决定书》。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广西北海市公安局银海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北公银行罚决字[2024]00115号)及送达回执、《广西合浦县拘留证明书》(合拘解字[2024]0286号)、导航截图、《行政复议调查(询问)笔录》《受案登记表》(北公银受案字[2024]00109号)、《受案回执》《传唤审批表》《广西北海市公安局电建派出所传唤证》(北公银行传字[2024]00025号)、《广西北海市公安局电建派出所被传唤人家属通知书》(北公银行传通字[2024]00025号)、《传唤审批表》《广西北海市公安局电建派出所传唤证》(北公银行传字[2024]00072号)、《延长询问时限审批表》《证据保全审批报告(办)》、《广西北海市公安局电建派出所证据保全决定书》(北公银证保决字[2024]00098号)、《广西北海市公安局银海分局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广西北海市公安局银海分局行政拘留家属通知书》(北公银行拘通字[2024]00075号)、《广西北海市公安局银海分局行政拘留执行回执》、户籍证明截图、《现场检查笔录》《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公安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询问笔录》《辨认笔录》《被辨认人照片列表》《被辨认人身份情况说明》《调解笔录》《人体生物样本检测提取笔录》《广西北海市公安局银海分局现场检测报告书》《吸毒检测执法资格证书》《办案说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北海市中医医院CT检查报告单》《北海市中医医院门(急)诊病历》、微信聊天截图、《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门诊收费票据(电子)》、伤情照片、指认照片等。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第一款“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之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处理其辖区治安案件的法定职权。

本案中,案发现场人员王某伟述称申请人用拐杖打了梁某雷,梁某雷述称被申请人用拐杖打到头部前额,申请人在接受询问述称用拐杖指方向时敲到了梁某雷,以及民警出警时拍摄的梁某雷的伤情照片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申请人殴打梁某雷事实清楚。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之规定作出《处罚决定书》,对申请人处以行政拘留三日的处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第八十三条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本案中,电建所2024年122日接到报案后进行受案登记、传唤调查、通知传唤人家属、询问查证及延长询问查证时间,所经程序符合上述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中,被申请人虽然制作了《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载明了拟对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但根据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的视频资料显示,办案民警向申请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笔录》时,只告知拟对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并未告知申请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申请人也未对该《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进行阅读,且申请人在接受调查时表明不认识字。因此,被申请人在作出处罚决定时,未按上述规定进行完全告知,程序违法。且根据视频资料显示,2024年1月26日,办案民警已向申请人宣读《处罚决定书》,但被申请人在复议阶段向本机的提交的证据显示,《处罚决定书》的落款日期为2024年1月27日,存在《处罚决定书》未作出即向申请人宣读的逻辑性错误。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但是违反法定程序。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决定:

撤销北海市公安局银海分局作出的《广西北海市公安局银海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北公银行罚决字[2024]00115号),责令北海市公安局银海分局依法重新处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6月17日

 

抄告:北海市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