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敏。
被申请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政府。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依据《信访工作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查处北海市海城区信访局(以下简称:海城区信访局)违法行为的行为违法,于2024年4月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督促被申请人依据《信访工作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查处海城区信访局违法行为,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责任,并向申请人作出回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是北海大道X号海某名都小区X号房的使用人。2023年6月27日,申请人以吴先生的名义匿名向北海市人民政府12345平台举报北海市海某名都小区业主委员会伙同北海惠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得物业公司)非法收取维修基金的问题,并请求政府有关部门出面制止。2023年7月11日,北海市海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海城区住建局)经过调查后通过政府举报平台给申请人作出回复。申请人发现海城区住建局调查中存在虚假调查问题,未正当履行监督检查职责,遂于2023年8月21日,向北海市海城区信访局(以下简称:海城区信访局)递送了《关于北海市海城区住建局不依法制止违法行为问题的举报》,请求被申请人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查处海城区住建局的违法行为。海城区信访局却违反《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将本该递交给被申请人的举报转送给海城区住建局,导致违法行为至今没有得到制止,并致使申请人人身受到惠得物业公司人员的暗中攻击。
被申请人称:一、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请求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依法应当驳回其行政复议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鉴于《信访工作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中对于有关机关、单位及其领导干部、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处理,属于行政机关的内部人事管理范畴,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且相关法律法规中并未规定处理机关在对有关人员进行处理后,应向投诉人进行回复。因此,应当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本机关查明:2023年6月27日,申请人匿名向北海12345平台反映海城区云南路海某名都的物业公司非法收取维修基金,请求有关部门核实处理,并对违法行为进行制止。海城区住建局接到12345平台转送的上述反映后,进行了调查核实,并于2023年7月11日答复申请人:海某名都部分楼层公共通道的天花板腐蚀脱落严重,既影响美观又影响业主出行安全,有些业主反映影响小区房屋出租和出售,在部分业主要求和业委会的支持下,小区实行分楼层进行维修,维修资金的收取非强制性要求,是业主自发筹措,物业根据每层业主的筹款情况做好相关的维修工作。2023年8月21日,申请人到海城区信访局进行信访,并提交《关于北海市海城区住建局不依法制止违法行为问题的举报》,载明“请求事项:北海市海城区住建局不履行或者不正当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违法行为报告不及时处理;其行为违反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请求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政府责令北海市海城区住建局改正,继续处理好业委会非法收取维修基金的问题,制止违法行为,并依法对北海市海城区住建局相关人员做出处分”。海城区信访局就申请人的的来访制作了《来访登记表》,该《来访登记表》记载申请人的主要诉求是要求被申请人责令海城区住建局改正,继续处理好业委会非法收取维修基金问题,制止海某名都业委会违法行为。《来访登记表》由申请人签字确认。次日,海城区信访局将该信访件转送给海城区住建局办理。2023年9月6日,海城区住建局向申请人发出《受理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决定受理其提出的的信访事项并将在2023年10月29日前办结并书面答复。2023年10月25日,海城区住建局作出《信访答复意见书》,载明“经了解,海某名都小区2003年开工建设,2006年交付至今,部分楼层公共通道装饰天花吊顶因年久腐蚀脱落,既影响美观又影响业主出行,存在安全隐患。部分业主反映因此影响小区房屋出租或出售,应部分业主要求、小区业委会支持,小区各楼层业主自发筹集维修资金对其物业楼层通道天花吊顶进行维修。据了解,该项维修资金按自愿筹集原则,对于你亲友在该小区产权物业如无交集意愿,可不参与筹集”。2023年11月13日,申请人签收该《信访答复意见书》。2023年11月27日,申请人通过挂号信(邮件号:XA34090243045)向被申请人邮寄《关于查处北海市海城区信访局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违法行为的请求》(以下简称:《查处请求》)及附件材料。《查处请求》中载明:“2023年8月21日,本人依照《信访工作条例》的规定,向北海市海城区信访局递送《关于北海市海城区住建局不依法制止违法行为问题的举报》,请求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政府查处北海市海城区住建局的违法行为。北海市海城区信访局违反《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把依法依规递送给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政府的举报材料强行转送给被举报人北海市海城区住建局,导致本人举报的违法行为至今没有得到制止。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请求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政府查处北海市海城区信访局违法行为,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责任”。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28日签收上述材料。2024年4月8日,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未按《信访工作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查处海城区信访局违法行为的行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截至申请人2024年9月27日,被申请人未处理申请人提交的《查处请求》。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挂号信电脑截图、挂号信邮寄流程截图、《关于查处北海市海城区信访局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违法行为的请求》及附件、电话录音列表截图等。
本机关认为: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五项“有关机关、单位及其领导干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单位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五)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的规定,被申请人作为海城区信访局的上级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查处请求》具有依法处理的职责。
本案中,申请人于2023年11月27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查处请求》等材料,请求被申请人查处海城区信访局违反《信访工作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的行为。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28日签收该材料,但截至2024年9月29日,被申请人仍未进行处理,存在不履行职责的情形。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作如下复议决定:
责令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政府依法处理李敏提交的《关于查处北海市海城区信访局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违法行为的请求》。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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