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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北政行复〔2024〕368号
   浏览次数:3765   发表时间:2024-09-30 11:14

申请人:熊美智。

被申请人:北海市自然资源局。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对其2024年1月11日提交的《行政查处申请书》未履行职责的行为违法,于2024年5月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对其2024年1月11日提交的《行政查处申请书》未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履职并作出书面回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北海东某国际商贸城项目的业主,与北海某春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春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申请人向政府相关部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但并未获得某春公司相关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件的公开信息,申请人有理由认为某春公司存在证件不齐全即开展房地产开发业务的违法行为。另外,申请人所购买的北海东某国际商贸城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附图纸中体现出各层商铺之间实体分割,但是实际中某春公司并没有按照规划的要求进行建设,所销售商铺为非封闭空间,处于相互打通状态,通过虚拟分割的方式进行销售,属于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的违法建设,该行为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和申请人利益。因此,申请人于2024年1月11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了《行政查处申请书》,申请被申请人对某春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距申请人提起本案复议申请之日已超法定处理期限,但至今申请人仍未收到被申请人的答复,同时也未收到被申请人需要延期答复的告知书。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为地方行政主管机关,有对申请人所提出的违法查处申请事项进行查处的法定职权,被申请人超期未答复的行政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请求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称:根据《北海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公布北海市档案局等第38个部门权责清单的通知》,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行政查处申请书》时,被申请人不具有查处违法建设的法定职权,申请人申请内容超出被申请人的职权范围。但对于申请人的申请,被申请人已于2024年5月27日作出《北海市自然资源局关于行政查处申请书的答复》(以下简称:《答复》)并送达申请人。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一案不具备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本机关查明:申请人为北海东某国际商贸城5幢19层X号房业主。2024年1月11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行政查处申请书》等材料。《行政查处申请书》载明“申请人:王定芬、梁拴萍、岳百军、 石万秀、陈玉娇、段晓亮、伍小华、于丽梅、朱林、涂昌玲、熊美智、师清松、王渝婷、王强、王霞等(具体名单附后);申请事项:1、请求贵单位依法调查北海某春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预售许可证等资质,查明是否存在证件不齐全即开展房地产开发业务的违法行为。2、请求贵单位依法处罚北海某春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追究相关违法主体的法律责任,并将阶段性进展情况、最终查处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2024年1月13日,被申请人签收上述材料。2024年5月6日,申请人向本机关提起本案行政复议申请。2024年5月11日,本机关受理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2024年5月27日,被申请人作出《答复》,告知申请人:1.北海东某国际商贸城项目A、B地块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且合法有效,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预售许可证的核发不属被申请人审批范畴,建议申请人向北海市行政审批局或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咨询;2.在办理北海东某国际商贸城B地块2#商业楼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手续中,发现2#商业楼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被申请人已经将该违法行为移交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处理,该局于2020年11月23日作出处罚决定,被申请人于2021年7月办理了该栋商业楼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手续;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4月20日裁定某春公司破产重整申请;目前北海东某国际商贸城项目处于未完全完工的状态,被申请人也未收到A、B地块的其他楼栋建筑办理规划核实手续的申请;今后在办理北海东某国际商贸城项目A、B地块的其他栋建筑核实手续时,如发现存在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行为的,被申请人将按程序移交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严格按照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处理。同日,被申请人将《答复》邮寄给申请人2024年6月4日,申请人签收《答复》。

另查明:2019年3月20日,中共北海市委办公室印发《中共北海市委办公室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北办发〔2019〕41号,以下简称:41号《通知》)第三条第二项规定:“主要职责是:(二)负责行使市、辖区(不含合浦县、铁山港区、涠洲岛旅游区,下同)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交通运输、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旅游文体广电、商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强制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行政查处申请书》及邮寄凭证、《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全装修合同》《北海市自然资源局关于行政查处申请书的答复》及邮寄凭证、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中共北海市委办公室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北办发〔2019〕41号)等。

本机关认为:本案中,申请人于2024年1月11日向被申请人邮寄《行政查处申请书》等材料,请求被申请人查明某春公司是否存在证件不齐全即开展房地产开发业务的违法行为,并依法处罚某春公司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但根据41号《通知》中关于对北海市、辖区范围内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领域的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由原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行使的规定,申请人提交《行政查处申请书》时,其请求事项的履职部门应为原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被申请人不具有履行查处违法开展房地产开发业务、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法定职责,且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答复》,已告知申请人要求查处事项的处理情况。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决定:

驳回熊美智的行政复议请求。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8月9日

 

 

 

 

 

抄告: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