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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北政行复〔2024〕383号
   浏览次数:3717   发表时间:2024-09-30 11:18

申请人:朱汝栋。 

被申请人:北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四大队。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四大队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4505031208639104,以下简称:《处罚决定书》),于2024年5月1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申请人驾驶桂EXXXXX号牌重型栏板货车运载路灯到长沙路下面安装,经过江苏路长沙路口时被拍照。申请人认为安装路灯是为了方便群众,而且申请人经济困难,希望被申请人免于处罚。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具备作出本案《处罚决定书》的主体资格及法定职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列》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被申请人具备作出本案《处罚决定书》的主体资格及法定职权。二、被申请人作出《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依据正确。2024年5月7日10时15分,申请人驾驶桂EXXXXX号牌重型栏板货车在江苏路口长沙路口,实施了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违法行为。该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九十条,《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作出《处罚决定书》程序合法,证据充分,适用法律依据正确。三、对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理由的答复。依据非现场违法图片显示,申请人驾驶桂EXXXXX重型栏板货车在江苏路口长沙路口,实施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长沙路新世纪大道路口及长沙路江苏路路口均有禁令标志,申请人作为驾驶员在驾驶过程中有义务有责任观察清楚路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人作为驾驶人在驾驶过程中,有义务有责任遵守交通规则。综上所述,交警部门对申请人的申请理由不予采纳。

本机关查明:2020年8月26日,北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发布《关于对部分学校周边路段实施限制通行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该《通告》载明:“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中小学校、幼儿园交通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相关规定,决定从8月28日起,在我市部分学校周边路段实施限制危化品运输车辆和中型(含)以上货车、专项作业车通行的交通管理措施,具体通告如下:一、禁止通行时间:7:00-24:00.二、限制通行路段:(七)北海艺术设计学院周边长沙路(新世纪大道至江苏路段)”。北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分别在新世纪大道长沙路口和江苏路长沙路口分别设置了中型(含)以上货车专项作业车7:00-24:00禁行标志。2024年5月7日10时15分,申请人驾驶桂EXXXXX号牌重型栏板货车沿长沙路北往南方向行驶通过江苏路长沙路口,申请人的上述行为被被申请人设置于江苏路长沙路口北反方向的电子监控设备拍照记录。2024年5月17日,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处理上述记录。同日,被申请人作出《处罚决定书》,认定申请人于2024年5月7日10时15分,驾驶桂EXXXXX号牌重型栏板货车在江苏路长沙路口实施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九十条、《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对申请人处以200元罚款,并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对申请人驾驶证记1分。

另查明:申请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证载准驾车型为B2D,有效期限为2014年06月27日至2024年06月27日。桂EXXXXX牌重型栏板货车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证载车辆类型为重型栏板货车,所有人为申请人。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四大队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4505031208639104)、身份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新世纪大道长沙路口及江苏路长沙路口禁令标志图片、交通违法照片、《关于对部分学校周边路段实施限制通行的通告》等。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第一款“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处以罚款或者暂扣驾驶证处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决定;对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决定”的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对案涉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的职权。

本案中,根据《通告》的规定,自2020年8月28日之日起,在北海艺术设计学院周边长沙路(新世纪大道至江苏路段)实施限制中型(含)以上货车车通行的交通管理措施,限制通行时间为7:00至24:00。《通告》发布后,新世纪大道长沙路口和江苏路长沙路口分别设置有中型(含)以上货车专项作业车7:00-24:00禁行标志。申请人驾驶桂EXXXXX牌重型栏板货车在该设置有禁行标志的路段行驶,属于违反禁令标志指示行驶的违法行为。申请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对能够确定驾驶人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八项“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0元罚款:(八)不按交通信号通行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对申请人作出罚款20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程序合法。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四项“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分:(四)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的”的规定,鉴于申请人存在上述违法行为,因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驾驶证记1分,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申请人主张其驾驶EXXXXX号牌重型栏板货车运载路灯到禁行路段安装,是方便群众的行为,不应被处罚。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的规定,作为驾驶员的申请人应当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申请人驾驶车辆桂EXXXXX号牌重型栏板货车运载路灯需通过禁行路段,可以根据相关规定向交警部门申请办理临时通行证。因此,申请人的上述主张,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决定:

维持北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四大队作出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四大队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4505031208639104)。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820

 

 

 

 

 

 

 

 

抄告:北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