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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北政行复〔2024〕425号
浏览次数:4744 发表时间:2024-08-30 11:34
申请人:刘敏敏。
被申请人:北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四大队。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四大队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4505031942960863),于2024年6月2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予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提交《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撤回该行政复议申请,复议机构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该行政复议。
2024年7月26日


桂公网安备 4505020200009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