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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使受伤农民工获赔偿
来源:北海市司法局   作者:李红梅 陈丽萍   浏览次数:29569   发表时间:2012-02-01 11:32

法律援助使受伤农民工获赔偿

一、案情简介

200882,四川籍农民工唐小华在位于广西北海市成都路与北部湾西路交汇处北海保通冷冻食品公司厂房工地上施工时,被工地上下坠的圆木头部砸中头部当场昏迷,并造成脑部、头颅、左眼及左颧骨等多处重伤,先后被送至北海市人民医院、广西医科大学治疗。治疗过程中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医疗费,在未治愈的情况下于同年1013日出院。受伤后,唐小华及其家人多次向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雇主索赔医疗费、后续手术费等未果。其妻子曾到广西桂三力律师事务所北海分所咨询损害赔偿事宜,考虑到其经济较为困难,该所建议其到北海市法律援助中心请求法律援助。北海市法律援助中心审查了唐小华的材料后认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决定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先后指派广西桂三力律师事务所陈丽萍律师、杨锐律师、赵忠芹(实习)律师代理此案。

二、承办经过

承办律师通过调查,了解到唐小华系来自四川5·12地震灾区的农民工,于2008727日与同乡受雇于包工头胡业明、胡业强刘云学、唐家贵、金玉华在广西北海市成都路与北部湾西路交汇处北海保通冷冻食品公司在建厂房上从事砌砖工作。其工作所在的施工项目业主为北海保通冷冻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通公司),承包方湛江市住宅建筑公司(以下简称湛江公司),湛江公司承包后又将工程转包给包工头胡业明、胡业强个人。而胡业明、胡业强在唐小华受伤后曾到北海市人民医院为唐小华垫付了部分医疗费,随后便去向不明,项目业主及承包方均又以唐小华不是其聘请的员工为由拒绝赔偿。

20093月,陈丽萍、赵忠芹律师正式代理唐小华向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提出人身损害赔偿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项目业主保通公司、项目承包方湛江公司共同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人民币242624.98元。起诉后,为了查实唐小华受伤的地点、经过及原因,也为了预防被告否认案件事实,承办律师先后到北海市建委、北海市安监局、北海市公安局海角边防派出所调取相关证据。该案件在开庭审理时,两被告对案发经过和地点均予以承认,但保通公司提出其与唐小华不存在合同关系,项目已发包给湛江公司施工并由其负责管理,其与湛江公司的承包合同约定安全事故责任由湛江公司承担,本案属工伤案件为由,拒绝向唐小华赔偿;湛江公司以唐小华系由胡业明、胡业强雇佣,与其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为由拒绝赔偿。一审开庭后,主审法官根据其对案情的了解认该案应属工伤案件,建议唐小华撤诉到劳动部门申请确认劳动关系后再申请工伤赔偿。唐小华由于担心败诉而作出撤诉决定。

唐小华撤诉后,即开始工伤认定程序,首先向北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请求确认其与湛江建筑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但因其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该事实,故其仲裁机构对其申请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无奈之下,唐小华以基本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一次向法院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要求胡业明、湛江公司、湛江公司北海分公司共同赔偿唐小华各项损失229520.9元,并申请法律援助。北海市法律援助中心再一次指派广西桂三力律师事务所北海分所杨锐、陈丽萍律师代理该案件。在诉讼期间,唐小华到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进行了颅脑修复手术,共花医疗费14406.6元,手术所需费用由社会热心人士捐赠及垫付。  

三、承办结果

20091218,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09]海民初字第  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湛江市住宅建筑工程公司北海公司支付赔偿款共计163644.9元给唐小华,被告湛江市住宅建筑工程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各方当事人对该判决均未提出上诉。另外,判决作出后,代理律师获知湛江公司北海分公司在保通公司尚有未结工程款,于是向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人民法院依该申请冻结了湛江公司北海分公司在保通公司的工程款。

判决生效后案件进入执行阶段,考虑到唐小华的实际困难,陈丽萍律师免费代理唐小华催收执行款项。经过与被执行人协商,唐小华与被执行人湛江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同意由湛江公司在2010213日前向唐小华支付赔偿款152469元,该款项从湛江公司在保通保公司处未领取的工程款中支付。协议签订后,陈丽萍律师多次代理唐小华向湛江公司催收赔款,湛江公司于2011113日向唐小华付清了其应收取的赔偿款项。

四、案件点评

本案是雇佣关系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司法实践中,对于类似案件的法律适用确实存在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应适用工伤赔偿程序及法律;第二种观点认为应提起人身损害赔偿之诉。但承办律师最终决定提起人身损害赔偿之诉,主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

1、在事实方面。唐小华实际是受雇于胡业明、胡业强,其根本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其与湛江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在证据上没有优势;施工项目是湛江公司转包给胡业明、胡业强的,且两人没有任何施工资质。

2、如提起工伤赔偿申请,首先需确认唐小华与湛江公司的劳动关系,再申请工伤认定,再要求湛江公司赔偿。并且劳动关系确认可能会经历劳动仲裁、一审、二审程序,工伤认定同样可能会经历行政确认、行政复议、一审、二审程序,这将是一个无比漫长的过程。而唐小华当时面临着既陷入丧失工作能力和生活来源,又要及时进行后续手术治疗,否则会贻误治疗时机的困境,时间较为紧迫。

3、在法律适用方面。唐小华是在施工过程中受伤,施工项目是由湛江公司非法转包给不具有施工资质的胡业明、胡业强,而唐小华是受雇于胡业明、胡业强个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因此,承办律师综合考虑了工伤赔偿证据的不足、时间较长,各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及各当事人的执行能力等因素,决定提起人身损害赔偿之诉。

本案从第一次起诉到唐小华取得赔偿款,历时近两年。陈丽萍律师接受指派后先后代理了起诉、撤诉、再起诉、判决、执行。在这段时间里,援助律师多次到市建委、安监局、派出所等部门调查取证,与赔偿义务方协调、催收落实执行款项,使处于弱势和困境之间的农民工权益得到很好的维护。法律援助律师的努力、执着和服务于人民群众的责任心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同时,该案件在办理过程中,也得到了新闻媒体、社会团体和社会各界热心人士的关注和帮助。



                                                                                                                  桂三力律师事务所北海分所  陈丽萍

                                                      北海市法律援助中心  李红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