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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使异地维权不再往返奔波----贵州省农民工广西遭遇交通事故死亡索赔案
来源:北海普法网   作者:李红梅   浏览次数:28402   发表时间:2012-02-03 11:32

法律援助使异地维权不再往返奔波

----贵州省农民工广西遭遇交通事故死亡索赔案

一、基本案情 

2008946时许,江西省高安市人唐剑驾驶赣CE4175重型厢式货车,沿广西壮族自治区国道050线渝湛高速公路由南宁往北海方向行驶,至1170KM+300M处时,与停在紧急车道和慢车道之间白色实线附近更换贵AV9750车轮胎的马官兵、周继初、唐洪发生碰撞,造成三人当场死亡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唐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95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经交警部门认定,唐剑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马官兵、周继初和唐洪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马官兵和周继初是受贵州省贵阳市的杨荣兵雇佣为其贵AV9750轻型特殊结构货车作司机。他们这次出车是受雇主杨荣兵指派,为唐洪运输货物。

CE4175货车的实际车主是江西省高安市人陈平,该车是陈平于200549日与江西省高安汽运集团瑞新汽运有限(以下简称瑞新汽运公司)公司签订《汽车融资租赁合同书》购买的,所有权登记在瑞新汽运公司名下。该车于2008428日向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公司(以下简称高安人寿财产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第三者责任险。

事故发生后,马官兵和周继初的家属前往广西北海市合浦县处理死者殡葬及索赔事宜,肇事车主陈平仅向杨梅、常国会各支付了11000元,作为对受害人马官兵,周继初的丧葬费。

1014,合浦县人民法院通知两个家庭,该院已受理县检察院公诉的被告人唐剑交通肇事一案,告知两个家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马官兵和周继初分别是两个家庭的顶梁柱。马官兵家住贵州省息烽县农村,家中有妻子杨梅、11岁的女儿、9岁的儿子和一个下肢三级残疾、行动不便、实际由其扶养的大哥马官忠;周继初家住贵州省修文县农村,家中有妻子常国会、年逾六旬的父母和未成年的三个子女。两个家庭办理完死者后事以后,已没有任何经济能力从贵州往来北海,更无能力聘请律师。他们向贵阳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贵阳市法律援助中心考虑到此案属于广西北海市合浦县人民法院管辖,从贵阳指派律师多有不便,且援助成本过高,遂联系了广西区法律援助中心及北海市法律援助中心,向北海市法律援助中心传真了案件相关材料和证据,函请北海市法律援助中心向他们提供法律援助。北海市法律援助中心了解情况后立即与俩家庭家属取得联系,决定给予法律援助并指派了办案经验丰富的宝典律师事务所庞辉明律师作为两个家庭的代理人代理两个家庭争取权益。庞律师代理收集证据材料并向合浦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状,要求高安人寿财产保险公司、肇事司机唐剑、车主陈平、车辆挂靠的瑞新汽运公司和雇主杨荣兵共同赔偿杨梅、常国会等人死亡补偿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抚慰金等经济损失。

二、焦点问题

(一)该案件涉及两个家庭中两个老人、五个未成年人、一个残疾人今后的生活问题,如果处理不当,极易引发社会动荡和冲突。而且我们在接受案件后得知,两个死者的家属从贵阳到广西合浦县,由于路程较远,在异地各项开支费用较大,从家中筹措来的费用及车主赔偿的费用全部用完,已两天没钱吃饭,更没有回家的路费。他们认为千里迢迢来到广西,既得不到对方的应有赔偿,也没有人能给予同情和帮助,他们能拥有的只有痛苦和眼泪,既感到绝望,又心生偏激。中心的工作人员马上将上述情况向市司法局领导作了汇报,市局领导指示既要妥善地给予他们关怀,更要依法帮助他们争取权益。当他们来到北海市法律援助中心后,中心安排他们住宿吃饭,向他们宣传讲解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引导帮助他们依法维权,并给他们提供回家的路费。感动的家属在中心办公室长跪表达谢意,并表示不走极端,依靠法律来解决问题。至此,法律援助异地协作、人性关怀、主动作为,将可能发生或激化的社会矛盾消灭在了萌芽中。

(二)马官忠是否属于马官兵生前扶养的人。首先,马官忠是下肢三级残疾人,有残疾人证为凭据。其次,马官忠是被害人马官兵的哥哥,兄弟二人父母早亡,马官忠幼年意外致残无生活来源,一直跟随马官兵生活,依靠马官兵供养,这有其居住的乡人民政府和村委会联合出具的证明,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的规定。通过法律援助有理有据的争取,二审法院依法支持了马官忠要求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诉求,使残疾人今后的生活有了保障。

三、处理情况

案件经合浦县人民法院先后三次开庭审理,认为瑞新汽运公司与陈平之间是分期付款购买车辆的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瑞新汽运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精神损失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不予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请求赔偿精神抚慰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官忠仅凭其村委会出具书面证明及本人残疾证认定其是马官兵的被扶养人的依据不足,对其请求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不予支持。判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常国会、杨梅等人应获赔偿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处理交通事故善后及丧葬事宜人员的误工费、住宿费、交通费等经济损失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高安人寿财产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按各方的经济损失比例赔付,不足部分由被告人唐剑、陈平杨荣兵赔偿;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官忠诉讼请求。

庞律师接到一审判决书后及时与两个家庭联系沟通,马官兵家庭认为一审判决驳回马官忠诉讼请求不当;周继初家庭认为一审判决被扶养人生活费不合情理。因此均提起了上诉。北海市法律援助中心再次指派了庞辉明律师和中心的公职律师李红梅作为两个家庭的二审代理人。因二审法院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二个代理律师及时提交了代理意见。同时,高安人寿财产保险公司认为死者在本案中应承担40%的过错责任,该责任依法转由雇主杨荣兵承担,遂也提起上诉。

2010129,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认为,马官忠的上诉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不当。高安人寿财产保险公司的上诉意见原审判决已作了充分全面的阐述,本院不予采信。判决:上诉人常国会等人应获赔偿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处理交通事故善后及丧葬事宜人员的误工费、住宿费、交通费合计人民币128650元,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赔付26092元,余款的80%,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中按23.72%损失比例给付,不足部分,由被告人唐剑、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陈平赔偿;余款的20%,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杨荣兵赔偿;上诉人马官忠、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梅等应获赔偿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处理交通事故善后及丧葬事宜人员的误工费、住宿费、交通费合计人民币134990.5元,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赔付27368元,余款的80%,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中按24. 88%损失比例给付赔偿款,不足部分,由被告人唐剑、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陈平赔偿;余款的20%,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杨荣兵赔偿。

终审判决书送达各方事人后均服判息讼。

四、启示与经验

为解决困难群众异地维权时往返奔波、费时费力的困难,也为节约司法资源,20086月,首届泛珠三角九省(区)司法行政合作联席会议在广州举行,福建、江西、湖南、广东、广西、海南、四川、贵州、云南九省(区)司法行政系统的代表联合签署了《泛珠三角九省(区)司法行政合作框架协议》。协议约定,要建立区域法律援助协作网,在法律援助案件调查取证、业务交流与研讨和为外来务工人员及外省籍服刑、劳教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等方面加强协作。法律援助案件转委托制度开始运作,即符合国家《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法律援助案件可以在一个城市受理然后转委托到其他省市的法律援助机构办理,以减轻当事人的经济负担和奔波劳碌之苦。而本案中的两个家庭正是受益于此法律援助的协作机制。目前全国已有33个城市签订了城际间法律援助工作协作协议,长三角以及珠三角地区也加强了区域办案协作。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维护法律权威和尊严的重要条件。对各种社会弱势群体,应当提供各种必要和可能的法律援助。现阶段,在利益表达方面,弱势群体的利益表达已经成为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现在弱势群体尽管人数很多,但没有发言权,没有代言人,自身利益受到侵害时,他们往往束手无策,少数激进的分子可能会采取极端手段来寻求利益表达和利益诉求(例如静坐、集体上访、非法举行集会游行、围堵和冲击党政机关等),形成社会动乱源。目前,“三农”、农民工、流动人口、城市拆迁户等社会问题迟迟得不到解决,很大程度上和这些群体没有一个真正能为自己说话、争取自身利益的“代言人”,进而造成在公共政策决策中缺失话语权有关。而我国法律援助“对当事人提供免费高效法律服务,由政府买单”的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上述不足。

要使法律援助这一项新的事业得到更好的发展,就必须坚持创新,在创新中不断发展自己的科学发展观,切实为贫困群众提供优质便捷的法律援助。要坚持用发展的观点来创新法律援助的思维方式和工作方法,研究和探索法律援助工作,不断拓宽法律援助渠道。要充分发挥法律援助律师作用,为贫弱群体提供优质便捷的法律援助。这也正是我们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进一步强化创新意识、服务意识、全局意识的要求,也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法律援助事业沿着正确的轨道不断发展。

北海市法律援助中心对本案的成功办理,真正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作为司法行政工作的指导,真正把司法为民作为工作的本质要求,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司法行政工作的根本点、出发点和落脚点。只有继续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贯穿在司法行政工作的每项工作中,才能取得更大更好的成绩,才能让党和政府放心,才能让人民群众满意。

                             北海市法律援助中心 李红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