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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级干部卷参考答案
来源:本站   作者:本站   浏览次数:11194   发表时间:2011-12-19 11:14



处级干部卷参考答案

 

一、判断题

1.×  2.×  3. 4. 5.×  6. 7. 8.×  9.×  10.×

 

二、单项选择题

1.D   2.B   3.A   4.D   5.A   6.B   7.B   8.B   9.D   10.B

11.B  12.C  13.C  14.C  15.B

 

三、多项选择题

1.AB  2.ABC  3.ABC  4.ABD  5.ACD

 

四、简答题

1.《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13种犯罪的死刑,这十三项罪名是: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盗窃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2.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在劳务派遣中,与劳动者形成劳动关系的事实上是派遣单位,但所完成的工作则是由接受劳务派遣的单位收益,因此本条规定在此种情况下,由接受派遣的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派遣单位仅在其有过错时承担补充责任。

 

3.民事担保是指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以自己所有的财产保证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债务的法律行为。海关事务担保是行政担保,与民事担保有着本质的区别:(1)行为的性质不同,海关事务担保是一项具体行政行为,而民事担保属于民事行为;(2)适用范围不同,海关事务担保是行政管理关系中的相对人向海关提供保证其履行海关义务的担保,适用于行政管理活动,而民事担保一般适用于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民事活动;(3)担保的主体不同,海关事务担保是发生在履行海关监管职责的行政主体与接受其监督管理的行政相对人之间,主体法律地位不平等,不存在意思表示的自由,而民事担保发生在法律地位完全平等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它们不存在隶属、监督、制约关系,法律地位关系的主体存在着意思表示的自由;(4)担保的客体不同,海关事务担保的客体是海关法律义务的履行,而民事担保的客体是民事债权的实现;(5)担保的程序不同,绝大多数的海关事务担保必须由行政相对人申请,经海关审核同意,而民事担保只要双方协商一致即可成立;(6)救济途径不同,因海关事务担保发生争议后,当事人可以采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两种途径寻求法律救济,而民事担保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采取民事诉讼和仲裁方式寻求救济,行政权一般不能介入因此而产生的民事纠纷。

 

五、案例分析

1.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三十七条规定:“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发生在《刑法修正案(八)》生效后,因此,林某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行为构成组织贩卖人体器官罪。组织贩卖人体器官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组织他人进行收购人体器官、出卖人体器官的行为。本罪名为行为犯,不以损害结果的发生为既遂标准。即张某切肾后,身体情况正常,林某也构成此罪名。随着科技的进步,器官移植手术成为治疗许多疾病的重要手段。有些人为了牟取暴利,置基本的伦理道德于不顾,组织他人贩卖人体器官,严重危害人民身体健康,必须予以刑事制裁。

 

2.胡某和某社区网站的行为构成了侵害刘某名誉权的行为。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由于网络侵权的特殊性,网络用户实施的侵权行为是直接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的是有条件的连带责任。网络用户是直接侵权行为人,应当对该侵权行为造成的全部损害承担侵权责任;而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接到侵权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阻止侵权信息进一步扩散,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未能尽到此项义务,应当对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而给受害人造成的损失承担侵权责任。在接到侵权通知前已经造成的损害,应当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网络用户单独承担,网络服务提供者不承担责任。

综上,本案的胡某应与该社区网站对刘某造成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3.1)张某的行为应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因为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触犯了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数额较大,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二者具有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的牵连关系,从一重罪论处,应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

2)张某的行为不构成累犯,因为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六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这里的不满十八周岁是指前次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张某2007年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所以,与本次犯罪不构成累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