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罗世政。
被申请人:北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未责令北海市中某物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某物业)停止破除地下室顶板施工,未对该行为进行处罚,于2024年8月2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一、责令被申请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中某物业在北侧广场擅自破除地下室顶板施工、改变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并将处罚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责令被申请人责令中某物业立即停止施工,并采取措施恢复原状,确保小区建筑结构安全。
申请人称:一、事实。申请人于 2014年签订购房合同,是世某城小区的业主,中某物业是世某城小区的物业。申请人于2024年7月21日向被申请人提交了《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明确要求被申请人依法对中某物业擅自破除地下室顶板施工、改变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责令中某物业立即停止施工,并采取措施恢复原状,确保小区建筑结构安全,对中某物业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并公开处理结果。被申请人于2024年8月8日作出《北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申请事项的答复》(以下简称:《答复》)。二、证据。(一)申请人2014年签订的购房合同。证明申请人是世某城小区业主。(二)《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证明申请人于2024年7月21日向被申请人递交《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三)《答复》。证明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出的履职事项履职不到位。(四)《北海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市小散工程施工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北建施安委办〔2024〕1号,以下简称:1号《通知》)。证明被申请人不按通知要求进行履职。(五)现场照片。证明中某物业违法改变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三、理由。(一)被申请人不按自定要求检查项目开工登记信息。申请人在《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提出“中某物业在未取得合法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对小区地下室顶板进行破除施工并改变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被申请人认为本项目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该施工内容不属于必须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故不存在未办理施工许可证便施工的问题。实际上1号《通知》已经明确该项目动工前需要按照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明确的方式进行信息登记。中某物业未按要求在开工登记信息,属于未取得合法手续,被申请人应予以查处。(二)对现场违法情况未全面检查,未履行职责。申请人于 2024年7月21日向被申请人提交《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明确要求被申请人依法对中某物业擅自破除地下室顶板施工、改变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责令中某物业立即停止施工,并采取措施恢复原状,确保小区建筑结构安全。然而,被申请人认为“该施工内容属于小区内部维修事宜,暂未发现有改变公用设施用途的情况”。实际情况是中某物业改变了原规划,在破除原地下室顶板后增设了洞口,为下步安装电梯做准备。被申请人在未调取原竣工图与现场做比对情况下直接给出未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结论显属未履行法定职责。(三)被申请人未依法进行处罚,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相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擅自进行施工建设,特别是涉及结构安全的施工,属于违法行为。《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或者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中某物业擅自进行施工建设,变动主体结构、改变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严重危害公共安全,被申请人作为建设和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对其进行处罚,但原答复中未体现任何处罚决定,违反了法律规定。综上所述,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及公共安全,申请人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所涉的请求事项具有监管的法定职权。申请人在《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中的请求事项“请求北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对北海市中某物业有限公司擅自破除地下室顶板施工、改变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并责令其立即停止施工、恢复原状,同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根据《北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北政办〔2011〕98号)第二条第八项“(八)承担全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监督管理全市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的规定,申请人对中某物业涉嫌未取得建设施工许可,擅自对小区地下室顶板进行破除施工、改变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破坏小区建筑结构安全的违法行为具有监管的法定职权。二、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2024年7月22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了《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主要内容为:“请求北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对北海市中某物业有限公司擅自破除地下室顶板施工、改变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并责令其立即停止施工、恢复原状,同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中某物业在未取得合法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对小区地下室顶板进行破除施工并改变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该行为不仅破坏了小区的建筑结构安全,还严重影响了业主的正常生活秩序和财产安全”。2024年8月1日,被申请人工作人员会同市质监站监督员、建设单位、物业单位到现场核查处理,并电话联系申请人,申请人表示不在北海不能一同到现场。被申请人对相关建设施工问题向建设单位和中某物业调查核实,同时经施工现场调查了解,案涉工程施工是因小区地下室排污管道堵塞无法正常及时排出污水,导致该小区商铺和低楼层房屋不同程度的卫生间污水返水,以及地下室出现比较严重的漏水,因此,建设单位不得不委托施工单位在进行维修整改,案涉施工属于小区内部维修事宜,现场查勘核实工程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未损害建筑结构安全。现场施工的主要内容为:开挖破掉剪力墙及部分板面,重新施工做防水更换破损的排污管道。破剪力墙及部分板面积约100平方米,更换波纹管约30米,两项工程预算金额为125800元,工期预计30天竣工。调查时地下室顶板的浇筑已完成,现场负责人表示因施工工期内时常出现暴雨等天气,使得施工进度缓慢未能在预计时间内完成,建设施工方表示预计八月底完成全部维修工作。被申请人于2024年8月2日向建设单位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建设单位立即对案涉施工现场用电不符合规范等行为进行整改。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案涉施工工程是对小区内部工程质量问题的维修,工程投资额在30万以下,施工工程未改变工程建筑的规划,未增加新的建筑工程,故中某物业不存在未办理施工许可证便施工、改变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适用法律依据正确。四、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答复程序合法。2024年7月22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的材料,按照办理流程规定进行了受理登记,随即对建设单位和中某物业进行调查,同时对施工现场进行勘查。经查申请人反映的“北海市中某物业有限公司擅自破除地下室顶板施工、改变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相关工程施工属于小区内部质量维修事宜,工程预算约125800元、楼板相关施工面积约100平方米,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的相关规定属于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情形,工程施工仅是对现有建筑质量问题进行维修,并未改变建设规划。2024年8月9日被申请人作出书面答复,2024年8月20日邮寄送达申请人,2024年8月21日,申请人签收了答复书。被申请人的办结时限符合《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办法》第九条:“举报件应自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办结”的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及时作出了答复,给予相应建议,尽到了告知义务,程序合法。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作出的《答复》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请求复议机关驳回其行政复议申请。
本机关查明:申请人是世某城小区的业主。2024年7月7日,申请人通过12345平台举报世某城小区湘潭路与新世纪大道西南侧的围挡施工工期长,对周边出行产生影响,且施工现场没有五图一牌,要求银海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回复该项目的项目概况及参建各方信息,并敦促施工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完善文明措施。2024年7月19日,银海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答复申请人,其反映的问题为世某城小区进行排污管改造及挡土墙重做防水,该局已督促物业方加快施工进度,物业方表示预计9月底完成施工,该局也已督促物业方通知并告知业主。2024年7月21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等材料。《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载明“申请事项:请求北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对北海市中某物业有限公司擅自破除地下室顶板施工、改变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并责令其立即停止施工、恢复原状,同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2024年7月22日,被申请人签收上述《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等材料。同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在《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举报的事项进行受理登记。2024年8月1日,被申请人到现场进行调查,并对施工现场进行拍照记录。2024年8月2日,世某城物业服务中心出具《关于世某城商铺东北角施工的情况说明》(以下简称:《情况说明》)。该《情况说明》载明“因世某城地下室东北角地面下沉,导致小区排污管道和防水层遭到破环,造成小区地下室渗漏水严重,对地下室的整体结构及车位业主的财产受到极大危害。同时排污管损坏,小区的污水不能及时的排出,导致商铺及低楼层的业主不同程度的卫生间返水,严重影响业主的正常生活使用且危害业主财产安全。鉴于上述情况,经过物业公司向开发商反馈,最终开发商确定方案为采取开挖破掉剪力墙及部分板面重新施工做防水并更换破损的排污管道。破剪力墙及部分板面积约100平方米,换波纹管约30米,两项工程预算金额为125800元,原计划 7.31日前竣工。方案确定后由开发商委托施工单位组织人员采取围挡,以及联系挖机和采购材料进场进行整改,在施工整改的过程中都是依照有关的建筑规定严格施工,因开发商已经撤场,开发商人员都在南宁办公,北海没有开发商人员,故由世某城小区物业协助对现场施工情况进行监督及跟进。因近两个月时常出现暴雨台风等天气,使得施工进度缓慢未能在预定时间内完成,目前施工已进入最后回填恢复阶段,现预计九月底完工”。同日,被申请人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认为广西某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收到被申请人转送要求核实处理群众反映的世某城东北角存在破除地下室顶板进行维修施工、现场存在使用生锈钢筋、搭接钢筋长度不足、现场用电不符合规范等行为问题后,未向被申请人提交相关整改回复,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等有关规定,责令广西某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立即改正上述行为,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被申请人报送有关整改情况,逾期未整改的,将进一步作严肃处理。2024年8月8日,被申请人作出《答复》答复申请人:一、现场施工的主要内容为维修地下室漏水及维修破损的排污管道,该施工内容属于小区内部的维修事宜,两项工程预算金额约为125800元,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该施工内容不属于必须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故不存在未办理施工许可证便施工的违法行为;二、该施工内容属于小区内部的维修事宜,目前暂未发现有改变规划及改变共用设施用途的情况。2024年8月20日,被申请人将《答复》邮寄送达给申请人。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商品房买卖合同》首页、《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及邮寄凭证、12345平台截图、现场照片、《关于世某城商铺东北角施工的情况说明》、《责令改正通知书》、《北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申请事项的答复》及国内挂号信函收据、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北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来文受理登记》等。
本机关认为: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要求被申请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中某物业在北侧广场擅自破除地下室顶板施工、改变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实际上是就中某物业违反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的行为向被申请人进行举报。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办法》第三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管理机构(包括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独立设置的城乡规划、房地产市场、建筑市场、城市建设、园林绿化等主管部门和住房公积金、风景名胜区等法律法规授权的管理机构,以下统称主管部门)应当设立并向社会公布违法违规行为举报信箱、网站、电话、传真等,明确专门机构(以下统称受理机构)负责举报受理工作”的规定,被申请人对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的举报具有依法处理的职责。
《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项规定:“受理机构应在收到举报后进行登记,并在7个工作日内区分下列情形予以处理:(一)举报内容详细,线索清晰,属于受理机构法定职责或检举下一级主管部门的,由受理机构直接办理”、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举报件应自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办结”、第十四条规定:“举报人署名或提供联系方式的,承办单位应当采取书面或口头等方式回复处理情况,并做好相关记录”。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4年7月22日签收申请人提交《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 等材料,于同日进行受理登记,于2024年8月1日开展调查,并于2024年8月2日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于2024年8月8日作出《答复》,并将《答复》于2024年8月20日邮寄给申请人,被申请人处理申请人提交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所经程序及处理期限符合上述规定,程序合法。
本案中,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交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作出《答复》,该《答复》是履职结果的反映。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对中某物业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实质上是对履职结果不服,因此,本行政复议案件需审查《答复》内容是否合法。被申请人作出《答复》答复申请人现场施工主要内容为维修地下室漏水及维修破损的排污管道,两项工程预算金额约为125800元,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该施工内容不属于必须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故不存在未办理施工许可证便施工的违法行为,且施工内容属于小区内部的维修事宜,未发现有改变规划及改变共用设施用途的情况。综合在案证据,被申请人仅向本机关提交2024年8月1日现场施工照片及《情况说明》,以此证明上述事实。本机关认为,2024年8月1日现场施工照片仅能反映施工现场状况,《情况说明》是由世某城小区物业服务中心出具,被申请人未就其中涉及的施工内容及工程预算金额进一步调查核实。故该两份证据未能证实施工内容是维修地下室漏水及维修破损的排污管道,工程预算金额约为125800元,以及没有改变规划及改变共用设施用途的情况等事实。因此,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程序合法,但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决定:
撤销北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北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申请事项的答复》,责令北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重新处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12月2日
抄告: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