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北政行复〔2024〕543号
   浏览次数:11925   发表时间:2025-01-30 16:43

申请人:林其先。

申请人:林元先。

被申请人:合浦县人民政府。

二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4年9月7日发布的《合浦县人民政府迁坟公告》(合政布2024〕81号,以下简称:《公告》),于2024年9月18日分别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均予以受理,并将案件进行合并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二申请人均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发布的《公告》。

    申请人均称:2024年8月30日,北海市人民政府作出《北

海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北政行复〔2024〕395号,以下简称:39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被申请人2024年5月6日发布的《合浦县人民政府迁坟通告》(合政布2024〕50号,以下简称:《通告》)。2024年9月7日,被申请人又重新作出《公告》,《公告》称拟征收合浦县党江镇党屋村村民委员会的集体土地7.5585亩,作为合浦县党江镇第一幼儿园用地。《公告》要求有坟墓在上述建设用地范围内的亲属,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有关部门办理坟墓迁移相关手续,逾期拒不迁移或者属无主坟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被申请人存在以下违法行为:其一,被申请人发布《公告》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征地管理工作的意见》(桂政办发〔2021〕11号))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征收农村集体用地(宅基地)必须严格依法依规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发布征地补偿安置公告、组织听证、办理补偿登记、签订补偿协议等征地前期工作后才能进行征收申请及审批,经依法批准征收的土地,由征收主体发布土地征收公告并组织实施。因此,迁坟等地面清表工作必须在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相关征地文件后才能组织实施。但被申请人在没有依法开展征地前期工作、也未取得征地批文的情况下,就发布《公告》,要求申请人限期迁移拟建项目用地内的祖坟,明显属于程序违法。其二,被申请人发布《公告》主要证据不足、事实不清。被申请人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发布《公告》,要求限期迁坟,证据不足、事实不清。一是截止目前,申请人没有见到建设项目任何经批准的有关合法手续,39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中提及被申请人的证据,也是被申请人单方制作的单方形成的,没有经过申请人的确认、书面认可,对于这些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申请人均不予认可。二是被申请人在未依法完成征地手续、建设项目未具备开工条件的情况下就发布《公告》,显然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三是39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以“被申请人适用法律错误”情形已作出撤销《通告》。2024年9月7日被申请人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公告》,公然违反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的规定。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不遵守法定程序、违反正当程序作出《公告》行政行为,存在程序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属于违法行为。为保障申请人合法利益,遂提起本案申请,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发布的《公告》。

被申请人称: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发布《公告》的法定职权。因教育事业的需要,被申请人于2022年11月5日召开常务会议决定同意新建合浦县党江镇第一幼儿园。合浦县发展和改革局于2023年4月24日作出《关于新建合浦县党江镇第一幼儿园项目建议书的批复》(合发改字〔2023〕61号,以下简称:《批复》)。2023年11月24日,合浦县自然资源审批委员会召开会议,同意新建幼儿园选址和幼儿园地块规划调整。合浦县自然资源局2023年12月28日向建设单位合浦县教育局颁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被申请人于2024年2月6日作出《合浦县人民政府土地征收预公告》(合政布〔2024)12号,以下简称:《土地征收预公告》)。合浦县教育局2024年4月10日向被申请人提交《关于协调新建合浦县党江镇第一幼儿园选址内坟墓迁移的请示》。综上,被申请人于2024年9月7日发布《公告》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请求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本机关查明:2022年11月5日,被申请人召开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同意新建合浦县党江第一幼儿园。2023年4月24日,合浦县发展和改革局作出《批复》,同意建设新建合浦县党江镇第一幼儿园项目。2023年11月24日,合浦县自然资源审批委员会召开会议,同意新建合浦县党江镇第一幼儿园地块规划调整相关事宜。2023年12月28日,合浦县自然资源局向合浦县党江镇第一幼儿园项目的建设单位合浦县教育局颁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用字第450521202300042号)。2024年2月6日,被申请人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拟征收合浦县党江镇党屋村村民委员会的集体土地0.5039公顷(7.5585亩),作为合浦县党江镇第一幼儿园用地。2024年4月10日,合浦县教育局向被申请人报送《合浦县教育局关于协调新建合浦县党江镇第一幼儿园选址内坟墓迁移的请示》(合教报〔2024〕63号),请求被申请人协调相关部门和当地政府解决新建合浦县党江镇第一幼儿园选址范围内坟墓的迁移工作。2024年5月6日,被申请人发布《通告》。申请人不服《通告》,遂提起行政复议。2024年8月30日,本机关作出39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撤销涉案《通告》。2024年9月7日,被申请人重新发布《公告》称,被申请人拟征收党江镇党屋村村民委员会的集体土地7.5585亩,作为合浦县党江镇第一幼儿园用地,请有坟墓在上述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的亲属,自该公告公布之日起 30日内携带有效证件,到党江镇人民政府民政办办理坟墓迁移相关手续,逾期拒不迁移或者属于无主坟的,将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申请人不服该《公告》,向本机关提起本案申请。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合浦县人民政府会议纪要》(第十七届第30次)、《关于新建合浦县党江镇第一幼儿园项目建议书的批复》(合发改字〔2023)61号)、《合浦县自然资源审批委员会会议纪要》(2023年第24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合浦县人民政府迁坟公告》(合政布2024〕50号)、《合浦县人民政府土地征收预公告》(合政布〔2024)12号)、《合浦县教育局关于协调新建合浦县党江镇第一幼儿园选址内坟墓迁移的请示》(合教报〔2024〕63号)、通话记录及项目清核照片。

本机关认为: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依法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墓地的,建设项目批准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需要迁移的坟墓向社会公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民政部门应当在开工前30日内通知死者亲属限期迁移,迁移费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逾期拒不迁移或者属无主坟墓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民政部门处理,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被申请人作为辖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具有对需要迁移的坟墓向社会公告的法定职权。

行政复议申请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中,涉案《公告》主要内容是对有坟墓在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的死者亲属限期办理迁坟手续的告知行为,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尚未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决定:

驳回申请人林其先、林元先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