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武晋民。
申请人:李泽亮。
申请人:郑小容。
申请人:上官菊霞。
申请人:颜心悦。
申请人:任仙凤。
申请人:王乐英。
申请人:马青侠。
申请人:郑磊。
申请人:郑志国。
申请人:胡议丹。
申请人:钱正利。
申请人:冯建琴。
申请人:王爱君。
申请人:朱建梅。
申请人:冯博。
申请人:闫籽润。
申请人:方展。
申请人:于鸿。
申请人:张西莹。
申请人:张亚玲。
申请人:梁粉。
申请人:李娟。
申请人:孙建伟。
申请人:王俊茹。
申请人:毛雅萌。
申请人:周浩。
申请人:金伟。
以上二十八名申请人为本案的同一主体,以下统称为申请人。
被申请人:北海市自然资源局,住所地:北海市海城区四川南路73号。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其2024年6月3日邮寄的《履行法定(查处)职责申请书》(要求查处北海嘉某房地产有限公司违法转让嘉某冠山海北区罗腾堡所在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行为)作出答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予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提交《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撤回该行政复议申请,复议机构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该终止行政复议。
2025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