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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荐评选第二批北海市依法行政示范单位 依法治校示范校 诚信守法企业的通知
北法治〔2013〕10号
   浏览次数:11948   发表时间:2013-10-30 11:14

市辖县、区,市直各系统,各直管单位,各驻市单位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2年以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市法治创建工作得到蓬勃发展,为北海创建法治城市做出了重大贡献,涌现出一大批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和依法决策、民主参与、自我管理、自主办学的依法治校示范校以及依法经营、依法管理、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诚信守法企业。为进一步推进我市法治创建工作的深入发展,根据北海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全市依法行政示范单位、依法治校示范校、诚信守法企业创建工作方案的通知》(北法治〔20123号)的文件要求,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第二批依法行政示范单位、依法治校示范学校和诚信守法企业的推荐评选。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推荐对象

(一)依法行政示范单位(点)推荐对象:县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市直各行政执法机构(含区垂直管理执法机构);

(二)依法治校示范学校推荐对象:全市各中学、小学以及中等职业技术学校;

(三)诚信守法企业推荐对象:全市各企业单位、驻市企业单位。

二、推荐评选法治创建示范单位的条件

推荐评选的法治创建示范单位要符合北海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全市依法行政示范单位、依法治校示范校、诚信守法企业创建工作方案的通知》(北法治〔20123号)的创建标准,具体条件见附件。

三、推荐评选法治创建示范单位的方法和程序

(一)依法行政示范单位(点)推荐评选工作由市法制办负责。

(二)依法治校示范学校推荐工作由全市各中小学校自荐,报市教育部门审核后,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教育局组织验收,由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评选审批。

(三)诚信守法企业推荐工作由全市各企业自荐,报所在县、区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上报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级企业直接上报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市经贸委、国资委、工商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环保局、安监局、质量技术监督局、总工会、市依法治市办公室等职能部门组成的“诚信守法企业”创建工作考评领导小组组织验收,由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评选审批。

(四)各创建申报单位对照创建标准逐项抓好落实,在全面落实创建指标的基础上,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单位创建总结材料,于20131115日前报相关负责部门,相关部门组织审核后在20131125日前将审核意见及相关申报材料报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审批评选,评选结束后下发通报,并授牌匾。

四、几点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部门、各单位要把开展法治创建示范单位推荐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高度重视此项工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认真做好综合协调和组织领导工作,其他领导要根据分工具体抓好相关工作落实,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二)强化措施,确保实效。法治创建示范单位的推荐工作要结合“法治城市”、“法治县区”创建考核等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加强督促检查,促进创建活动各项任务的落实。要研究探索科学的评价体系和考核办法,把“法治创建示范单位”的命名作为各单位、各学校、各企业创建“文明单位”的重要内容,推进创建活动扎实、有序开展。

(三)广泛宣传,营造氛围。要认真做好法治创建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的宣传指导工作。要认真总结创建活动中好的做法和经验,及时宣传推广他们的典型经验,用榜样的力量推动全盘工作。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为创建活动营造良好的社会和舆论氛围,让广大单位、学校、企业成为创建工作的积极参与者、义务宣传者、实际受益者,从而发动更多的单位、学校、企业自觉投入到创建活动中来。

     

    附件:全市法治创建示范单位条件

         

 

 

 

 

                      

                                     20131025

 

 

 

 

 

 

北海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31025日印发

附件

全市法治创建示范单位(点)条件

 

一、依法行政示范单位(点)条件

(一)县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切实承担起依法行政的组织领导责任:

1.把依法行政作为政府运作的基本准则,制定推进依法行政的具体办法和配套措施,落实依法行政阶段性部署和年度工作任务,行政首长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

2.建立并实行依法行政报告制度。县区人民政府每年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推进依法行政情况,接受人大常委会审议,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书面报告推进依法行政情况;政府部门每年年底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书面报告推进依法行政情况;

3.上级行政机关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监督检查并建立相关制度;

4.充分发挥政府法制部门和法制机构在依法行政方面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作用。

(二)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

1.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推行重大行政决策听证;

2.重大行政决策经过合法性审查;

3.重大行政决策经过集体决定;

4.实行行政决策纠错和过错责任追究;

5.建立并实行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价。

(三)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的规定:

1.制定规范性文件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符合法律政策规定;

2.制定规范性文件按规定听取意见;

3.发布规范性文件经集体讨论决定;

4.规范性文件向社会公布并按规定报送备案;

5.实行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四)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1.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

2.按照公布的目录和法定的条件、程序、期限实施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

3.按照规定的项目、范围和标准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

4.行政执法主体合格,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

5.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

6.建立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记录制度;

7.按规定填报行政执法统计报表。

(五)完善行政行为自律机制,依法接受监督:

1.县区人民政府按照规定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依法行政工作并按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整改;

2.依法公开政府信息;

3.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监督和行政监察;

4.依法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

5.依法处理群众举报投诉和信访事项。

(六)建立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依法化解行政争议:

1.畅通行政复议渠道,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案件;

2.注重运用调解、和解手段化解行政争议;

3.依法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公正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4.依据《行政复议法》落实行政复议经费;

5.依法履行行政应诉职责,推行行政首长出庭应诉。

(七)健全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加强依法行政知识培训,增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依法办事意识和能力:

1.县区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常务会议学法制度和专题法制讲座制度;

2.对拟任县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领导职务的干部,在任职前考查其是否掌握相关法律知识以及依法行政情况;

3.定期组织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依法行政知识培训。

二、依法治校示范学校条件

(一)学校党政领导重视法制教育工作,列入学校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及时解决本校法制教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有适合各年龄层次的青少年法制教育系列教材、法制影视作品和辅导读物。普法类教材做到每个学生人手一册。

(三)《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治安管理处罚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规定的法律知识学习内容与学生学习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得到普及。

(四)充分发挥课堂教育在青少年法制教育的基础性、主渠道作用,每学年各中小学要根据法制教育要求和课程实际,安排合理的课时用于法制专题教育活动,确保学生每学期开展法制教育活动的时间不少于2课时。

(五)坚持校内教育与校外教育相结合,通过组织开展法律知识竞赛、有奖征文、“学生带法回家”等生动直观、寓教于乐的法制实践活动,切实提高学校法制教育的实际效果。要组织学生到人大、法院、监狱等机构旁听和参观,开展模拟法庭庭审等活动,通过分析真实事例了解相关法律,增强法制观念。

(六)在中小学广泛推行兼职法制副校长制度,从政法机关选派政治觉悟高、有责任感、业务精、宣讲能力强的政法干部到所在辖区中小学校兼任法制副校长,协助学校开展法制教育和校园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强化学校法制宣传工作的组织领导,推行聘任兼职法制副校长制度。

(七)结合“平安校园”创建工作、“为了明天”工程、争创“优秀青少年维权岗”、“中小学生社会实践”等活动,加强对学生依法维护合法权益的指导,使青少年学生懂得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增强青少年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积极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

(八)把法制教育纳入校长任期培训和教师继续教育的重要内容,建立法制宣传教育校长任期目标责任制,并将法制学习、培训和教学作为教师考核评议的重要内容。

(九)建立健全学习教育、教学日常管理制度,保证学校有一个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学校的重大决策和重要活动要依法进行,并形成严格的工作程序和制度。不断加强校园法治文化建设,努力营造学法用法的良好氛围。

三、诚信守法企业条件

(一)制定企业学法用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有明确的目标和具体的落实措施。

(二)与整顿和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相关的基本法律法规;与企业经营相关的合同、担保、招标、投标、价格、竞争、产品质量、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等法律法规;与企业职工生产生活相关的安全生产、劳动保障、养老等法律法规;与企业纠纷处理相关的复议、仲裁、诉讼等法律法规得到基本普及。

(三)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学习法律知识,采取自学和集中培训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可以采取举办脱产培训班、理论研讨班、专题辅导、讲座、交流会等为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学法提供学习途径。充分利用企业内部闭路电视、网络、广播、职工业余学校,组织企业职工开展法制教育,确保企业经营管理者每年学法时间不少于40小时,职工每年学法时间不少于20小时。

(四)国有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和民营企业主每年应定期或不定期参加法律知识考试考核。

(五)企业领导带头学法用法,坚持依法办事,普法依法管理工作摆上企业经营活动的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召开依法治企工作会议。

(六)围绕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积极组织开展依法治企活动,依法健全法人治理结构,依法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建立重大问题法律咨询制度和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确保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章可循,规范有序,企业法治化管理水平不断提高。积极推进和深入开展“诚信守法企业”创建活动。

(七)积极探索企业法治文化建设,增强企业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意识,依法保障职工参与企业管理的权利和劳动权益,开通“职工维权热线”,为企业职工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救助。

(八)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依法经营管理的水平、职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切实增强,企业生产秩序和治安秩序良好,无重大法律失误发生,无重大违法犯罪现象,无重大责任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