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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司法局关于对市人大十六届第五次会议第4号建议的答复
   浏览次数:1797   发表时间:2024-07-27 08:40

林焱、王昌富、劳庆容代表:

你们在市人大十六届第五次会议提出的《关于尽快出台北海市人民调解案件补贴经费管理机制的建议》(第4号建议)收悉,经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感谢三位人大代表对我市人民调解工作的关心。近年以来,我市司法行政系统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一中、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不断深化新时代枫桥经验北海实践,充分发挥人民调解作用,紧扣排查、稳控、宣传、多元化解四大环节,着力化解民间纠纷。

一、全市人民调解组织建设情况

(一)人民调解组织基本情况

目前,全市共设立人民调解组织509个,实现市、县(区)、镇乡街道、村社区四级全覆盖。其中,市、县(区)两级医调委、交调委、物调委、旅调委、劳调委、诉前调解室、银保调委、商调委、婚调委等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组织47个;乡镇街道人民调解组织30个,村社区人民调解组织431个

(二)人民调解员队伍构成情况

……

(三)人民调解制度建设情况

一是健全完善人民调解工作制度,提高全市规范化水平。严格依照《全国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基本做到“五统一”(统一名称、统一印章、统一牌匾、统一徽标、统一文书格式)“四制”(调解纠纷登记制度、纠纷调解调查制度、纠纷调处制度、调解文书归档制度)

二是进一步完善多元化解工作机制,推动“三调联动”。积极配合自治区人大、市人大做好《广西壮族自治区多元化解矛盾纠纷条例(草案)》立法工作;全力配合市委政法委做好《北海市矛盾纠纷实体性化解评估回访办法》、《北海市社会矛盾多元化解办法》等文件的制定出台、落地实施等相关工作,进一步建立健全矛盾纠纷联排、联控、联解工作机制,健全完善北海市多元化解矛盾纠纷制度;联动法院、人社局、住建等部门,制定实施《关于建立房地产交易纠纷联动化解的工作机制》(北中法〔2021〕169号)《北海市推进金融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实施方案》(北中法〔2021〕181号)《北海市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协商和多元调解工作实施方案》《北海市信访与人民调解对接工作的实施办法》等文件及对接工作细则等制度,进一步构建多元化解纠纷的大调解格。

二、我市人民调解案件补贴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

三、北海市人民调解案件补贴经费管理机制制定工作开展情况

     坚持以问题导向起草《北海市人民调解案件补贴经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我局联合市财政局围绕我市人民调解案件补贴存在的问题,通过工作实践和向基础调研收集意见,并借鉴参考区内各地市的标准,起草了《北海市人民调解案件补贴经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一)参考标准

《办法》中制定人民调解案件补贴标准依据是即将出台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多元化解矛盾纠纷条例》,并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区直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桂政法〔2018〕8号)和贵港市、玉林市、贺州市、南宁市、崇左市规定的标准,综合考虑县区司法局近年发放人民调解案件补贴统计数据及我市经济发展情况制定。

……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有八部分,分别对人民调解、人民调解案件补贴经费概念作出定义,明确了补贴发放对象及发放标准,并对评审程序做了严格规定。

1.本办法所称的人民调解案件补贴经费是指市、县(区)司法行政部门在同级财政部门安排的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中,专门用于人民调解案件补贴的经费。

2.案件补贴标准根据矛盾纠纷的涉及人数金额、案件的复杂程度、调解的难易程度和对社会的影响大小等因素确定。案件补贴标准如下:

1)简易矛盾纠纷案件每件补贴200(注,拟定此条款补贴标准为200元理由:一是简易矛盾纠纷案件占比最大,处理此类案件基层人民调解员占绝大多数,工作付出较多,最为辛苦,是案件补贴的重点覆盖范围;二是考虑到目前各县(区)简易案件补贴平均每件200元实际情况;三是考虑我市经济发展情况和一般劳务报酬水平。)

3)一般矛盾纠纷案件每件补贴300元;

4)重大复杂矛盾纠纷案件每件补贴1000元;

5)特大疑难矛盾纠纷案件每件补贴2000元;

6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的案件每件另行补贴200元。

7经市、县(区)司法行政部门请示县级以上政府或市、县(区)党委政法委同意,各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调解县级以上政府或市、县(区)党委政法委交办的特别重大复杂矛盾纠纷案件中,需要聘请专家、有威望人士、乡贤人士参与调解,成功化解纠纷并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的,该调解案件补贴可由县级以上政府或市、县(区)党委政法委确定补贴标准以上的1万元~20万元及以上的数额。(注,拟定此条款是为贯彻落实市委政法委主要领导同志在2021311日市县()乡镇三级社会治理中心建设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精神。)

3.补贴的申报、审定、发放和领取

1)申报。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案件补贴由人民调解调解委员会负责申报,个人调解工作室的案件补贴由所属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申报,行业性、专业性调解案件的案件补贴由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申报。

2)审定。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申报的案件补贴,由基层司法所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上报县(区)司法行政部门或县(区)司法行政部门委托代管司法行政业务的部门复核。行业性、专业性调解案件的案件补贴由行业主管部负责审定。审定符合补贴条件的案件,按国库集中支付流程及相关规定向财政部门申请拨付案件补贴经费。

3)发放。对于通过审定的,应当及时发放补贴。补贴发放周期可以按月、季度或当年7月、次年1月对补贴案件进行集中评审,并统一发放案件补贴。

4)领取。补贴可以由人民调解员本人直接领取,也可由人民调解员所在人民调解委员会或其设立单位代为领取。相关单位代为领取后,应当及时足额发放给人民调解员本人,不得拒付、克扣、拖延。

三、下一步工作

(一)紧抓《广西壮族自治区多元化解矛盾纠纷条例》即将出台实施契机,进一步做好《办法》优化完善工作。

2024年7月3日,自治区人大立法调研组在我市召开《广西壮族自治区多元化解矛盾纠纷条例(草案)》立法座谈会,广泛听取各部门意见建议。《条例(草案)》第四十条关于经费保障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多元化解矛盾纠纷工作经费、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等列入本级财政预算;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将设立的行业调解组织工作经费纳入本部门预算。据此,《条例》的实施将会改变我市目前由市、县(区)司法局单打独斗,以一家单位代表全市各相关部门制定和申报人民调解案件补贴经费财政预算的局面,各行业主管部门分别承担其主管领域内所设立的行业调解组织工作经费职责,此举充分体现严格落实维护社会稳定责任制,推动落实属地主体责任、行业主管责任的务实措施,将有利于进一步强化经费保障。

(二)进一步做好《办法》征求意见工作,保障质量。

 通过广泛征求各部门、各调解组织、调解员的意见,集思广益,群策群力,努力提高《办法》制定工作质量,以进一步规范我市人民调解案件补贴经费管理工作,提高人民调解工作质量,激发广大人民调解员工作积极性,更好地发挥人民调解在多元化解矛盾纠纷中的主渠道作用。

待《办法》出台后,我局将及时向各位代表报告。

再次衷心感谢你们对我市人民调解建设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024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