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陈倩怡、肖柏丰、李雯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关于优化营商环境,让群众少跑腿的建议》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对于《关于优化营商环境,让群众少跑腿的建议》文中提到的“公证处告知群众回社区开具亲属关系证明”的问题解答
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是根据司法部和中国公证协会下发的《办理继承公证的指导意见》收集证明材料的,该意见第三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办理继承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当事人的身份证件;(二)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三)全部法定继承人的基本情况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四)其他继承人已经死亡的,应当提交其死亡证明和其全部法定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五)继承记名财产的,应当提交财产权属(权利)凭证原件;(六)被继承人生前有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的,应当提交其全部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原件;(七)被继承人生前与配偶有夫妻财产约定的,应当提交书面约定协议;(八)继承人中有放弃继承的,应当提交其作出放弃继承表示的声明书;(九)委托他人代理申办公证的,应当提交经公证的委托书;(十)监护人代理申办公证的,应当提交监护资格证明。
本条所称“死亡证明”,是指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或者注明了死亡日期的注销户口证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死亡公证书。
本条所称“亲属关系证明”,是指被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档案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出具的证明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具有亲属关系的证明;基层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具有亲属关系的证明等。
综上,办理继承公证需要提供被继承人与全部法定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是司法部和中国公证协会对办理继承公证的要求,不是公证处的要求。按照上述规定该“亲属关系证明”可由被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档案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基层人民政府等部门出具。
二、关于建议一“材料齐全时,公证处应现场为群众办理公证,不应让群众回社区开具家庭关系证明”的解答
家庭关系证明是群众申请办理继承公证必须提交的材料,根据公证办理流程,群众申请材料齐全时,公证处是现场收件受理的。建议中提到“《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自治事项清单、依法协助政府工作事项清单和减负工作事项清单(试行)》文件规定了社区不能出具家庭关系证明”,根据《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自治事项清单、依法协助政府工作事项清单和减负工作事项清单(试行)》文件附件3《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减负工作事项清单》第7项指出“不得要求村(社区)出具民政部等六部委已经明确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的事项证明”,但该“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的事项证明”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全区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件附件1《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第一批)》第一项“亲属关系证明”中有明确备注:不动产登记情况、公证办理情况除外。
三、关于建议二“群众材料不齐全,公证处便让群众到社区开具材料,公证处应告知群众如何获取材料”的解答
群众到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时,公证处均告知当事人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可由被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档案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或基层人民政府(乡镇、社区、村(居)委会)等部门出具,下一步,我局将持续加强公证服务窗口人员教育培训工作,提升公证人员综合素质和执业能力,为群众提供更规范、更科学、更高质量公证法律服务。
四、关于建议三“公证处应主动调查了解,告知群众如何准备材料”的解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公证处办理公证事项应当按规定收取公证费,收费标准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公证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的通知》(桂价费字[1999]132号),其中无收取取证费等相关费用。公证处在收取当事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如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有疑义的,公证处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下一步调查核实。群众到公证处咨询办理公证事项,公证处均根据群众需要办理的公证事项,列出公证服务事项所需的材料清单,对群众来电咨询也严格要求一次性解答、告知所需准备的材料。
根据《民法典》、《办理继承公证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办理继承公证需审查被继承人的全部法定继承人的基本情况。关于户口本已显示亲属关系,但仍然要求到社区出具证明的问题。由于办理继承公证时,涉及到的继承人较多,且其中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不同一本户口的情况很多,仅凭户口本无法认定被继承人的全部法定继承人情况,容易出现遗漏继承人、引起法律纠纷的情形,居民委员会基于日常工作中所掌握的信息能较为全面地反映辖区所住居民的亲属关系。针对当事人反映无法通过其他渠道提供相关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同时当事人不属于当地社区管辖,或者是当地社区无法了解的居民住户的情况,公证处也明确指导当事人可通过法律诉讼途径办理继承事宜。
五、关于建议四“办理营业执照,群众已经提供有关材料至工商管理部门,但有时候工商管理部门仍让群众到社区填写一份关于经营场所变更使用证明”的解答
申请营业执照设立登记时,市场主体应提交合法住所证明材料,经与陈倩怡代表沟通,《关于优化营商环境,让群众少跑腿的建议》中点提到的情形应是群众登记的住所尚未取得权属证明且无法提交相关合法住所证明材料,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04号)第四条“申请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合法使用证明:(一)使用自有场所的,提交房屋或者土地权属证明;(二)使用非自有场所的,提交租赁、借用合同及房屋或者土地权属证明,尚未取得权属证明的,提交房屋购买合同、土地使用权受让合同、房屋竣工验收、规划建设许可等其中一种证明文件;无法提交上述证明的,提交土地房屋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合法使用证明”,场所合法占有单位或管理部门均可出具“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并非只有社区可以证实。综上,只有申请人在无法提交房屋或者土地权属证明且无法提交房屋购买合同、土地使用权受让合同、房屋竣工验收、规划许可证等其中一种证明文件时,才需要提交土地房屋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合法使用证明。
2024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