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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入选司法部行政复议典型案例点评
   浏览次数:237   发表时间:2025-04-04 12:05

准确适用变更决定 实现包容审慎监管与实质正义的平衡——某妇幼保健院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案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 博士生导师 罗智敏


本案是在新修订行政复议法实施后的背景下,行政复议机关适用变更决定直接调整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的典型案例。行政复议机构通过全面审查行政处罚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准确适用变更决定,体现了新修订行政复议法强化“实质性化解争议”的立法导向,对卫生健康领域行政处罚的合理性与包容审慎监管具有示范意义,对同类案件的处理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一、对卫生健康领域执法的示范价值
  医疗器械安全关乎生命健康,行政机关需严格执法。本案中,某妇幼保健院彩超室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应对其处以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行政机关在实施处罚时,还需综合考虑行政处罚法的适用。行政复议机关通过检测结果、患者回访等全面调查,认定涉案探头虽超期但性能安全,且申请人系初次违法、及时纠正、未造成实质危害,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关于“首违不罚”的规定,直接作出变更决定,除没收案涉的过期医疗器械及违法所得外,不再处以罚款。此决定确保处罚力度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匹配,在严守安全底线的基础上,实现对行政行为的精准治理。
  二、“首违不罚”的审慎适用
  本案是行政复议机关在变更决定中适用行政处罚“首违不罚”的典型案例。由于涉及卫生健康领域,行政复议机关在适用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首违不罚”时极为慎重,结合申请人近五年无同类违法记录的事实、从第三方检测报告的技术认定与患者回访结果的实际影响、从申请人“停止使用—全面自查—制度整改”行为表现等对“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三项豁免要件进行了精细化认定。医疗器械安全关乎生命健康,其特殊性要求“包容审慎”必须与“风险防控”并重。行政复议机关变更决定体现了其在处理复杂案件时的专业性与严谨性,为同类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有益的借鉴与参考,也为行政机关提供了清晰的执法指引。
  三、避免程序空转,提升行政效率
  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将变更决定置于行政复议决定类型中优先适用的地位。本案中,若行政复议机关仅撤销处罚并责令重作,行政机关可能会再次作出类似处罚,引发程序空转,容易激化当事人矛盾纠纷。行政复议机关选择直接变更行政处罚,不再处以罚款,同时保留没收违法所得及过期器械的决定,既彻底解决纠纷,又避免当事人陷入“讼累”,同时也有效减少了行政资源的浪费,提高了行政效率,符合新修订行政复议法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立法导向。
  本案作为新修订行政复议法实施的典型案例,对卫生健康领域执法尺度把握具有示范意义。未来,卫生健康领域行政处罚需不断完善细化相关执法规范,确保行政处罚既体现“包容审慎”,又不失“严格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