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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北政行复〔2024〕317号
浏览次数:4807 发表时间:2024-08-07 16:46
申请人:北海市银海区渼佳洁洗涤中心。
被申请人:郭彦江、吴庆鑫、秦明松、唐艺嘉、陈振权、杨振晔、吴扬伟、黄卫、杨明功、郑颖、陈文龙、陈祖宝、吴莲、雷龙杰、伍洽、莫志伟、张小勇、李自波、张超然、彭金、朱定团、杜海峰、徐波。
申请人不服银海区联合整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工作办公室作出的《关于拆除原**公司的实施方案》,于2024年4月3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1、撤销并确认《关于拆除原**公司的实施方案》违法;2、确认被申请人滥用职权。经审查,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是被申请人。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作出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的规定,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为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则授权的组织。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所列的被申请人均为自然人,因此,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本法规定的被申请人”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北海市人民政府
2024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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