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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北政行复〔2024〕369号
浏览次数:5077 发表时间:2024-08-07 16:49
申请人: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北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申请人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不服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编号:北综执住建建罚〔2023〕13号,以下简称:《处罚决定书》),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5月6日收到上述行政复议申请材料。2024年5月13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补正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经审查,本机关认为:
(一)根据《中共北海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调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职责编制的通知》(北编〔2024〕31号)的规定,经职责调整,北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划入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的执法职责,由机关进行执法,不另设执法队伍。因此,本机关将本案被申请人由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变更为北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的规定,申请人于2024年1月22日签收上述《处罚决定书》,却于2024年4月30日以邮寄形式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5月6日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材料,因此,该行政复议申请已明显超过法定期限,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北海市人民政府
2024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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