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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北)政行复〔2023〕209号
   浏览次数:3127   发表时间:2024-01-30 18:30

申请人:罗子松。 

被申请人:北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派出机构北海市海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海城区市监局)对其举报北海市某康茶行(以下简称:某康茶行)销售的小青柑为三无产品的行为处理程序违法2023年9月1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海城区市监局在全国12315平台上其举报某康茶行销售的小青柑为三无产品的行为处理程序违法。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年4月18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提交了关于某康茶行售卖三无食品的举报事项。海城区市监局2023年5月31日立案,至2023年9月13日仍未作出处理决定,违反了《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申请人遂复议。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海城区市监局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具有核查处理的法定职责,且被申请人的主体适格。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和《中共北海市委办公室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北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北办发〔2020〕42号)第三条第六项、第九项,第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海城区市监局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依法具有核查处理的法定职责。海城区市监局作为被申请人的派出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被申请人的主体适格二、海城区市监局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作出的立案决定已尽到了核查义务,认定事实清楚。2023年4月18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举报某康茶行销售的小青柑是三无产品。2023年4月19日,该举报件转到海城区市监局驿马市场监督管理所处理。2023年5月10日,驿马市场监督管理所提出延期核查申请,并经审批同意。2023年5月30日,海城区市监局执法人员依法展开调查。经查,某康茶行持有《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现场检查发现“小青柑”产品六个,外包装标示:“新会特产、天马小青柑、金马河、宫廷”等字样;“小青柑产品”四个,外包装标示:“小青柑、天马老树、陈年普洱”字样。2023年5月31日,海城区市监局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申请人作出了立案的核查反馈。三、海城区市监局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作出的立案决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处理举报事项程序违法的行为的主张不成立。2023年4月18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举报某康茶行销售的小青柑是三无产品。2023年4月19日,该举报件转到海城区市监局驿马市场监督管理所处理。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2023年5月10日,海城区市监局在平台进行了核查延期审批操作,并填写延长核查时限审批表,2023年5月31日,海城区市监局作出立案决定并于当日通过平台向申请人作出了立案的核查反馈,设置办结期限为2023年8月29日。2023年8月29日,因案情复杂,未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处理决定,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海城区市监局在平台进行办结延期审批操作,并填写延长办案期限审批表。综上,海城区市监局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已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人的各项主张于法无据,恳请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提出的复议请求。

本机关查明:2022年12月10日,申请人在某康茶行支付1100元购买了小青柑,食用后发现味道不对,发现产品为三无产品,遂于2023年4月18日在全国12315平台进行举报。申请人举报时称,该产品是三无产品,产品无任何标签,无生产日期,保质期等,涉案小青柑呈丸状体积,属于预包装食品,却无任何预包装食品该有的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请求立案调查,作出行政处罚并进行信息公开。2023年4月19日,该举报件转到海城区市监局驿马市场监督管理所处理。2023年5月10日,海城区市监局作出《北海市海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有关事项审批表》,决定延长核查时限十五个工作日至2023年5月31日。2023年5月30日,海城区市监局对某康茶行进行现场调查。现场调查发现,某康茶行持有《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正常对外营业,茶行内有“小青柑”产品六个,外包装标示:“新会特产、天马小青柑、金马河、宫廷”等字样;“小青柑产品”四个,外包装标示:“小青柑、天马老树、陈年普洱”字样。2023年5月31日,海城区市监局作出《北海市海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审批表》,决定对某康茶行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行为立案,并于当日由驿马市场监督管理所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申请人作出了“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决定立案”的告知。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全国12315平台举报详情信息截图、产品照片、收款收据、支付账单详情截图、广西市场监督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全国12315平台”流程截图、《北海市海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北海市海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有关事项审批表》《北海市海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审批表》《北海市海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等。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和第二十五举报由被举报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中共北海市委办公室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第六条第一款第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下设直属机构、派出机构:(三)北海市海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大队),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派出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对外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的规定,海城区市监局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事项具有依法核查处理的法定职责,海城区市监局作为被申请人的派出机构,申请人认为海城区市监局对其举报某康茶行销售的小青柑为三无产品的行为处理程序违法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的被申请人为北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本案中,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上请求市场监管部门立案调查并作出行政处罚,因此,申请人的诉求是进行举报。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的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只需在收到实名举报的举报材料后,在上述第十八条第一款的处理期限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后在决定是否立案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本案中,海城区市监局于2023年4月19日收到申请人的举报,于2023年5月10日延长核查时限至2023年5月31日,于2023年5月31日立案,并于当日通过平台向申请人告知立案,所经程序符合上述规定,并无不当之处。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如下复议决定:

维持北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派出机构北海市海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罗子松举报北海市某康茶行销售的小青柑为三无产品的行为作出的立案告知。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1218

 

 

 

 

 

 

抄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