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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北)政行复〔2023〕263号
浏览次数:3850 发表时间:2024-01-30 18:45
申请人:刘骏驰。
被申请人:北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派出机构北海市银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其投诉登某必备旅游商超销售的“蚊子牌绿药膏”无国内代理商信息是否受理的行为违法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予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撤回该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3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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