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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北政行复〔2024〕22号
   浏览次数:3692   发表时间:2024-05-30 10:04

申请人:李献卫。

被申请人:北海市海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3年12月11日通过手机短信告知其举报北海市海城区溢某商行(以下简称:溢某商行)销售的“茅乡国宾酒”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事项的不予立案决定向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23年12月29日,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将上述复议申请材料转本机关处理。经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后,本机关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3年12月11日通过手机短信告知其举报溢某商行销售的“茅乡国宾酒”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事项的不予立案决定。

申请人称:2023年11月13日,申请人通过挂号信(邮件号:XA82XXXX88037)方式向被申请人邮寄材料,投诉举报溢某商行在淘宝平台开设的溢某酒业店铺售卖的“茅乡国宾酒”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经邮政官网查询,被申请人已于2023年11月18日签收该投诉举报信件等材料。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予立案决定错误,应予撤销。理由如下:申请人在收到案涉产品后和朋友一起饮用,经朋友提醒该酒像是假酒。于是,申请人到贵州茅台集团官网查询,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保健酒业有限公司在2014年1月22日的《声明》中明确表示,“茅乡”系该公司注册商标,许可给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保健酒业有限公司生产“茅乡”系列产品;“茅乡国宾酒”不是“贵州茅台酒系列产品”。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保健酒业有限公司在2020年10月28日也作出了黔茅保健公告(2020)2号《公告》:自2016年起,该公司已停止含有党政军机关“特供、专供、专用、特酱、特酿、内招、特制、指定、合作、接待、国宾、国宴、国酿”等字样产品生产及销售。被申请人在2023年12月11日短信告知申请人的答复中称:经核查,决定不予立案(证据不足。商家能出示商品的购进票据和检验合格证,符合现行的法律法规要求)不予立案。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申请人提供的举报事项符合上述规定,被申请人应当予以立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2023年12月11日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重新作出立案调查并告知申请人。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具有依法核查处理的法定职责。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和《中共北海市委办公室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北办发〔2020〕42号)第三条第六项、第九项,第六条第二项的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依法具有核查处理的法定职责。二、依法核查处置情况。2023年11月21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投诉举报信,投诉举报内容为:因生活所需投诉举报人于2023年11月2日在淘宝平台溢某酒业购买了1坛“茅乡国宾酒”,收到货后经朋友提醒可能是假酒,后查询生产厂家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保健酒业有限公司的公告,发现自2016年起该公司已停止生产及销售含有国宾字样的产品,溢某商行销售的明显是假酒;请求被申请人依法限期受理并书面回复投诉举报人;督促被投诉举报单位赔偿投诉举报人经济损失;依法立案查处并奖励投诉举报人;书面邮寄邮政EMS告知投诉人处理结果。被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将申请人邮寄的投诉举报信息分为投诉和举报分别录入全国12315平台,形成举报工单登记编号为2145050XXXX023112106901583、投诉工单登记编号为2145050XXXX0231121069012202023年11月27日,根据举报信息,被申请人依法到位于北海市屋仔村小区56栋底层商铺之右的溢某商行进行核查,该商行持有有效《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现场未发现涉诉产品,但商家现场能提供渉诉产品供应商的《营业执照》、购进票据和检验报告。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情况予以记录并拍照取证。经核查,未有证据证明溢某商行存在违法行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6日经部门负责人审批通过后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于2023年12月11日在全国12315平台通过短信的形式向申请人进行了答复,回复内容为“您好!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相关规定,您的举报编号2145050XXXX023112106901583(北海市海城区溢某商行)经核查,我单位决定不予立案[证据不足(商家能出示商品的购进票据和检测合格报告,符合现行的法律法规要求)],不予立案。三、被申请人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已履行法定职责。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被申请人收到投诉举报线索后于2023年11月27日进行现场核查,商家能提供涉诉商品的供应商的《营业执照》、购进票据和检测合格报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未有证据证明被诉商行存在违法行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6日经部门负责人审批通过后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于2023年12月11日在全国12315平台短信告知申请人。综上,被申请人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已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人提出的主张不成立。请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申请,维持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

本机关查明:2023年11月2日,申请人花费628元在溢某商行于淘宝平台开设的溢某酒业店铺购买了1坛“茅乡国宾酒”。收到货品后,申请人认为经其查询该酒的生产厂家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保健酒业有限公司发布的公告,涉案产品是假酒,遂于2023年11月14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投诉举报信》(邮件号:XA82XXXX88037)等材料进行投诉举报。2023年11月18日,被申请人签收上述投诉举报材料。《投诉举报信》载明的“被投诉举报单位”为溢某商行;载明的“事实与理由”为:因生活所需投诉举报人于2023年11月2日在淘宝平台溢某酒业购买了1坛“茅乡国宾酒”,该洒的生产日期为2016年9月23日,收到货后经朋友提醒可能是假酒,后查询该洒的生产厂家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保健酒业有限公司发布的《公告》(黔茅保健公告〔2020〕2号),发现自2016年起该公司已停止生产及销售含有国宾字样的产品,溢某商行销售的明显是假酒;载明的“投诉举报请求”为:依法限期受理并书面回复投诉举报人;督促被投诉举报单位赔偿投诉举报人经济损失;依法立案查处并奖励投诉举报人;书面邮寄邮政EMS告知投诉人处理结果。2023年11月21日,被申请人将申请人邮寄的投诉举报信息分为投诉和举报分别录入全国12315平台,形成举报工单登记编号为2145050XXXX023112106901583、投诉工单登记编号为2145050XXXX0231121069012202023年11月27日,被申请人到溢某商行进行现场核查,发现该商行持有有效《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JY4505020133980),现场未发现涉案产品,商家现场提供渉案产品供应商的《营业执照》、购进票据和检验报告。2023年12月6日,被申请人作出《北海市海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立案审批表》,认为溢某商行现场能出示《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也能出示涉案产品供应商的《营业执照》、购进票据和检验报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决定不予立案。2023年12月11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发送短信至《投诉举报信》载明的联系电话(19953110904),告知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相关规定,申请人举报溢某商行的举报件(举报编号2145050XXXX023112106901583),溢某商行能出示商品的购进票据和检测合格报告,符合现行的法律法规要求,证据不足,决定不予立案;因商家明确拒绝调解,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三)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的规定,终止调解。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广西市场监管局短信界面截图、投诉举报信及邮寄凭证、网店经营者营业执照信息界面截图、购买界面截图、账单详情截图、运单号照片、涉案产品照片、《声明》网页截图、《公告》网页截图、广西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举报单登记、《现场笔录》、全国12315平台首页举报须知截图、全国12315平台处理记录流转明细截图、全国12315平台短信详情截图、现场检查照片、《营业执照》《检验报告》《北海市海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立案审批表》等。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和第二十七条“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和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的举报,由其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对平台内经营者的举报,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先行收到举报的,也可以予以处理”的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具有依法核查处理的法定职责。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条“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法”的规定,《食品安全法》的立法目的在于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食品安全的监管机关系出于保障食品安全秩序,保护不特定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而履行监管职责。《食品安全法》第十二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依法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以及《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第三十二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或者对举报人实行奖励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告知或者奖励”、《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检测、检验、检疫、鉴定以及权利人辨认或者鉴别等所需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期限”的规定,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主要是为鼓励个人或者其他组织向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供违法行为线索或者证据,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举报所作的调查情况及处理情况,与举报人自身合法权益没有直接利害关系。本案中,申请人通过购买案涉产品成为消费者,其虽依法享有对涉嫌违反食品安全的行为向监管部门投诉举报的权利,但法律法规并未赋予其请求监管部门履行法定职责或处罚被投诉人等实体请求权,申请人对案涉举报不立案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实质上是对被申请人对其举报事项作出的办理结果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案涉举报不予立案决定未给申请人设定新的权利义务,并不影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此,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举报溢某商行销售的“茅乡国宾酒”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事项不予立案决定提起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受理条件。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决定:

驳回李献卫不服北海市海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2月11日通过手机短信告知其举报北海市海城区溢某商行销售的“茅乡国宾酒”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事项不予立案决定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4月3日

 

 

 

 

 

 

 

 

 

 

 

 

 

 

 

 

 

 

 

 

抄告:北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