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光临北海法治网! 主办单位:北海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 北海市司法局
今天是2026年7月22日 星期三 
当前位置: 首页 > 行政复议 > 文书公开
正文
打印
北海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北政行复〔2024〕363号
   浏览次数:3897   发表时间:2024-09-30 11:08

申请人:吴文立。

申请人:吴启颂。

申请人:吴启基。

申请人:吴启前。

申请人:吴启志。

申请人:吴启蓝。

申请人:吴佑。

申请人:吴德。

申请人:吴文卓。

申请人:吴文元。

申请人:吴启翔。

申请人:吴勇。

申请人:吴定邦。

申请人:吴明德。

申请人:邹秀凤。

申请人:李美莲。

申请人:刘英。

申请人:吴定水。

申请人:吴定朋。

申请人:吴荣华。

以上20名申请人以下统称为申请人。

被申请人:合浦县人民政府。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4年3月1日作出的《合浦县人民政府迁坟通告》(合政布2024〕16号,以下简称:《通告》),于2024年4月25日分别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均予以受理,并将案件进行合并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通告》。

申请人均称:申请人为合浦县白沙镇良港村委会村民,被申请人作出的《通告》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一、申请人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官网未查询到《通告》所涉地块有批准项目的相关公告,后申请人经电话(07715388089)咨询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得到的答复是合浦县白沙镇良港村的土地不涉及建设用地征收,没有批准转为建设用地。因此,被申请人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通告》,缺乏依据。且《通告》中没有载明批准征地的文件名称、文号,作出的依据不足,应予撤销。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归村集体所有,因建设项目需要改变土地现有用途和现貌,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进行报批。三、《通告》实为行政拆迁征收行为。合浦县白沙镇人民政府的工作人员和村民说要租用合浦县白沙镇良港村委会上高村陂头岭、根竹山村高树山、蛇冲塘一带(该地东至上高村陂头岭,南至陂头水圳,西至蛇冲塘,北至上高村陂头路)121.6亩林地用于开采矿产资源。村民不同意,因为以租代征占用土地会侵害村民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等规定,法律严禁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规避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通过出租(承租)、承包等以租代征方式非法使用农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项目建设的行为;农村集体土地不得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与村委会或个人签订将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协议。村民不同意出租土地是遵守国家关于村集体土地管理的行为。因此,《通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侵犯了村民的合法权益,应予撤销。四、《通告》所涉坟墓大多为老祖坟,坟主后代打理、祭拜花费了大量精力,如果不是国家征收,村民是不愿意迁移的,现因《通告》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故提起复议,请求撤销《通告》。六、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北海市人民政府有权对在合浦县白沙镇良港村存在的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具有发布《通告》的法定职权,根据是《广西壮族自治区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二、被申请人发布《通告》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一)建设项目经依法批准。项目单位广西某土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土公司)在取得项目备案证明后,于2022年6月24日取得北海市自然资源局颁发的《采矿许可证》(证号:C450*****6),取得合法采矿权。(二)建设项目范围内因采矿需占用墓地,需迁移项目范围内的坟墓。为加快推进项目建设,合浦县白沙镇人民政府向被申请人请求开展坟墓迁移工作,被申请人于2024年3月1日发布《通告》。(三)经合浦县白沙镇人民政府、某土公司、合浦县殡葬管理所核查,项目范围内共有112座坟墓需要迁移。截至2024年4月17日,已支付68座坟墓迁移费,大多数群众是支持项目工作的。三、对申请人的复议理由回应如下:(一)建设项目为采矿,已取得采矿许可,属于依法批准的建设项目,不涉及建设用地征收。(二)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存在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缺乏事实根据。

本机关查明:2020年7月13日,合浦县发展和改革局对某土公司年产40万吨膨润土加工项目进行投资项目备案。2022年6月24日,某土公司取得合浦县白沙矿区膨润土矿的《采矿许可证》(证号:C450500202XXXX710153806)。2024年2月26日,合浦县白沙镇人民政府向被申请人报送《关于协调开展北海某土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200万吨膨润土加工项目矿区用地迁坟工作的请示》(白政报2024〕32号),请求被申请人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北海某土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200万吨膨润土加工项目矿区用地迁坟工作。2024年3月1日,被申请人作出《通告》,载明“因广西某土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40万吨膨润土加工项目(第一期采掘场)建设的需要,以下用地范围内的坟墓(已打签)均要限期迁移。一、良港矿区:地处合浦县白沙镇良港村委上高村陂头岭、根竹山村高树山、蛇冲塘一带(该地东至上高村陂头岭,南至陂头水圳,西至蛇冲塘,北至上高村陂头路)121.6亩用地范围(具体以实地勘测定界图为准)。二、新村矿区:地处合浦县白沙镇新村村委水令村小组大岭(该地东至桔子山至新村小学水泥路,南至桔子山村边,西至田边,北至大岭刘能余桉树边)159.7亩用地范围(具体以实地勘测定界图为准)。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请有关坟主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单位(社区、村委会)证明和本人有效身份证到白沙镇人民政府民政办办理迁坟手续(联系电话:5302001、7292330),自行迁移。逾期,则作无主坟处理”。2024年3月6日,合浦县白沙镇人民政府、某土公司、合浦县殡葬管理所对某土公司年产40万吨膨润土加工项目(第一期采掘场)用地坟墓进行清核,核准项目用地涉及112座坟墓。截至2024年4月17日,已支付68座坟墓的迁移费,共计307000元。2024年6月6日,被申请人作出《合浦县人民政府关于撤销合政布2024〕16号文的通知》,决定撤销《通告》。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广西壮族自治区投资项目备案证明》《采矿许可证》(证号:C450500202XXXX710153806)、《关于协调开展北海某土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200万吨膨润土加工项目矿区用地迁坟工作的请示》(白政报2024〕32号)、《合浦县人民政府迁坟通告》(合政布2024〕16号)、《用地坟墓清核数》《项目迁坟补偿费支出明细汇总》《合浦县人民政府关于撤销合政布2024〕16号文的通知》。

本机关认为:《广西壮族自治区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依法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墓地的,建设项目批准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需要迁移的坟墓向社会公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民政部门应当在开工前30日内通知死者亲属限期迁移,迁移费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逾期拒不迁移或者属无主坟墓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民政部门处理,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根据上述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具有对需要迁移的坟墓向社会公告的职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民政部门负责通知限期迁移及处理逾期拒不迁移或者属无主坟墓,但该条规定中没有对逾期不迁移的坟墓作出如何处理的相关规定。本案中,根据《通告》载明的内容,《通告》不仅载明了用地范围内需要迁移的坟墓,且载明了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限期坟主自《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办理迁坟手续并自行迁移,逾期则作无主坟处理的内容。即该《通告》适用《广西壮族自治区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对逾期不迁移的坟墓将作出“无主坟”处理。因此,被申请人作出《通告》,适用《广西壮族自治区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限期坟主自《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办理迁坟手续并自行迁移,逾期则作无主坟处理,适用法律错误。

复议期间,本机关向申请人释明被申请人已自行撤销《通告》,即被申请人改变原行政行为,但申请人不撤回本案复议申请,仍要求撤销《通告》。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决定:

确认合浦县人民政府2024年3月1日作出的《合浦县人民政府迁坟通告》(合政布2024〕16号)违法。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8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