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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法律援助 非婚生子女生活得保障
浏览次数:10636 发表时间:2013-12-04 11:32
广西合浦县闸口镇村民钟某,女,1979年12月5日出生, 2006年到广西博白县打工,与当地青年刘某相识并同居,2009年10月1日钟某生下女儿刘某某后,刘某把钟某母女二人送回合浦闸口家后就离开了,钟某多次到博白寻找刘某要求其支付女儿抚养费,但刘某拒绝支付,且不承认刘某某是他亲生女儿。
钟某到合浦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合浦县法律援助中心主任吴全娟亲自接待她,并仔细听取了案情及家庭经济情况,决定给予她提供法律援助,并指派广西还珠律师事务所律师承办。律师接受案件后,搜集与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主要是同居、住院生育,被告方信息等材料,然后代其起诉到广西博白县人民法院,诉请判令被告刘某支付原告刘妹从出生日至起诉日的生活费14000元(每月500元,共28个月),并判令被告承担原告2012年2月1日后每月生活费500元,至原告年满十八周岁止。
2012年12月判决下来,博白县人民法院以(2012)博民初字第604号《民事判决书》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书依法推定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刘某是血缘上父女关系,判令被告刘某每月支付原告刘某某抚养费200元,自原告出生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时止,一审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请。
合浦县法援助中心
吴全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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